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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自首”有违我国刑法
作为长期从事交通法学研究多年的专家,张柱庭教授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张教授首先质疑了浙江省高院出台这一规定的权力,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省高院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因此浙江省高院也就无权出台这种规定在全省交通肇事案中执行。“即使是内部指导意见,也不应当向社会发布,从而对公众产生误导。”张柱庭教授认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对此,邬明安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浙江省高院的上述意见属于适用于本地区的内部司法规范,不能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相背离。”
张柱庭教授与邬明安教授还一致认为,是否认定为“自首”,应当以刑法为准,坚持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况也作了较明确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不存在“交通肇事后报警与不报警”这一额外的构成要件。“浙江省高院限制关于自首的认定,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相背离的。”
2009年08月29日 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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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从事交通法学研究多年的专家,张柱庭教授曾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之一。张教授首先质疑了浙江省高院出台这一规定的权力,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省高院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因此浙江省高院也就无权出台这种规定在全省交通肇事案中执行。“即使是内部指导意见,也不应当向社会发布,从而对公众产生误导。”张柱庭教授认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对此,邬明安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浙江省高院的上述意见属于适用于本地区的内部司法规范,不能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相背离。”
张柱庭教授与邬明安教授还一致认为,是否认定为“自首”,应当以刑法为准,坚持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况也作了较明确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不存在“交通肇事后报警与不报警”这一额外的构成要件。“浙江省高院限制关于自首的认定,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