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溺水身亡 水坑是“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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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庐江法院调解,挖坑者自愿补偿男孩父母45000元
2009年08月21日 13点08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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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失踪两天,最后发现浮尸水坑中。近日,庐江县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因少年溺水身亡引发的赔偿案件,挖坑者自愿补偿少年父母45000元。
     2008年7月8日下午,庐江少年王某某与同伴一起外出玩耍。到天黑后,少年的父母仍不见王某某回家,便四处寻找,可是找了两天,仍不见王某某的踪影。 7月10日上午,有人发现一水坑里漂浮着一具尸体,便立即打电话报警,同时告知了王某某的家人。王某某的父母来到水坑边一看,正是自己失踪两天的儿子,顿时悲痛欲绝。少年尸体经省公安厅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少年系溺水身亡。
     少年父母将王某某安葬后,觉得水坑的所有人应对少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挖坑人乐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乐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22万余元。原来,乐某某在经营庐江县矾山某选矿厂期间,因生产需要,开挖了一面积近五亩的土坑,后选矿厂停产,土坑积水,形成了最深处达21米的水坑。乐某某曾派人在水坑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后来被人拔除。少年王某某在此处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乐某某虽然以前在水坑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被人拔除后,没有及时补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少年的父母疏于对少年的管理,以致少年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的管理责任。后经法院调解,乐某某自愿补偿少年父母45000元经济损失。(徐广)

2009年08月21日 13点08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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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商报
2009年08月21日 13点08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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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2日 13点08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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