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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遗嘱中附属条件设定的义务要正当,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09月19日 13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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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6
首先假设默认大条件, 草屋水田半倾(5亩)都是单独属于立遗嘱人,是其个人财产。
一条条给你看看啊。
财产分配:归妻子居住,不能转卖
(只看文意,只给了你妻子居住权是肯定。不能转卖,她只有居住安权无所有权话自然不能卖,不知道给不给所有权?
第一条,附条件,如妻子没达到条件则财产给大女儿。(你这样约定最大的问题是,让财产归属一个不确定状态。如果你妻子马上改嫁或者明确表示不合葬,则归大女儿,但如果没有立刻出现前述情况,那么这个财产到底处于什么状态?按照前面先归妻子,妻子违反后再给女儿?)
第二条给他人架设义务条款。三子女基于赡养出丧葬费问题不大,但是你约定收取回礼剩余给妻子。有争议。子女不一定同意。收取回礼跟你没关系,你无权处置。就比如某人立遗嘱叫马云给他儿子一个亿,马云理都不理他。当然子女妻子都同意,愿意这么做,那是他们的自由。
第三条,妻子不改嫁,财产归三女儿所有。(同第一条批注,不改嫁条件达成时间长,使得财产归属长期未定。)给妻子赡养养老送终属于法律义务,你在说一遍也行。
你所附条件,对改嫁的,合葬,我认为不能理解为义务,也无权为他人架设这种义务,只能看做一个条件。由这个条件对应的分配方案,但条件达成的上如何确定上有时间跨度,会使财产长期悬而未决
2019年09月29日 03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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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解答,我不是当事人,我在司法所的工作,一个村民问我的。他这个遗嘱问题确实很多,条件很难履行。
2019年09月29日 08点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