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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2009年08月08日 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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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有人说我们的地盘有人公开辱骂,更重要的是那人还留了电话号码挑衅.
我很气愤.
希望下次遇到类似的事情,大家保留证据,必要的时候将这伙垃圾绳之以法. 如果法律管不了,可以面对面的火拼.
2009年08月08日 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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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雄起! 坚决维护黄英的尊严和形象,至少不能在家门口让类似的事情猖獗.
2009年08月08日 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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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个好,楼主你强悍!小毛佩服得五体投地、、
吧里那个直面叔叔还是警察,哈哈
2009年08月16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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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你刚才那个帖子的回复,让我想起这个帖子的,不要那样抬举垃圾啊.
2009年08月16日 03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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