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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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9〕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以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为科技管理改革的突破口,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项目评审更加科学公正
  (一)建立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机制。编制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聚焦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瞄准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和能够“领跑”“并跑”的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等。要充分听取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等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审核评估。省科技计划实行年度项目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及时立项机制。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二)实施项目分类评审方式。省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或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等,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三)完善项目评审标准和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项目评审标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推行视频评审、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保证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四)规范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制定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拓宽产业专家入库渠道。根据项目类别合理确定专家组,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在评审结果公示时公布专家名单。建立完善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五)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效率。合理确定项目评审的工作量,确保评审专家在充分了解项目和评审规则的基础上,独立作出科学评审结论。评审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六)优化项目成果评价验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可采取提交科技报告、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每年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七)强化科技计划绩效评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推动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社科院等分工负责)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树立科技人才评价的正确导向。科技人才评价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正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科学分类设置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前瞻性。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整合能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重点评价其工作绩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化评价机制。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强化国际同行评价。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以同行专家和用户评价为主,突出市场评价。对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社会评价。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精准性。合理确定评价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发挥用人单位的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坚持以用为本、评用结合,促进人才评价与选聘、培养、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建立科研院所评估管理制度
  (一)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进科研院所实行章程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切实发挥单位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省有关部门要落实省属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扩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改进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健全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保障科研院所依法依规管理运行。(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三)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对科研院所综合评价,以5年为评价周期,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年度抽查评价。
  根据科研院所科研活动类型,分别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坚持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公益一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科技产出、公益服务、人才队伍等情况;公益二类、三类科研院所重点考核创新效益、技术服务和人才队伍等情况。(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管理机制的衔接,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院所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编制调整、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监督评估。强化对科技“三评”活动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评估,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高效。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强化绩效评估的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分工负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调查核实、惩戒处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要完善创新管理和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潜心科研。(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山东社科院和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确保科技“三评”改革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举措,加强政策协同,抓好 “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各项目评价主体要敢于担当,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履职尽责,保障“三评”改革顺利实施。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各相关评价主体在落实科技“三评”改革中的典型事例和成功经验,鼓励开展科技评价改革试点,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2019年07月27日 06点07分 1
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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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喵 楼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9〕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
  (一)完善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持续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建立科技、产业和用户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减少对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二)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推动科研项目由重立项向重项目绩效和标志性成果转变。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入库共享动态管理。减少科研项目研发周期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推动部门间监督、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出现对相关政策认定不一致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会商沟通。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
  (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不设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科目比例限制,强化项目成果产出评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完善科研项目分类评价制度。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推行中长期项目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财政经费投入对其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高质量人才培养、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影响,构建高质量的项目研发导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五)构建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决策咨询机制,吸收企业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计划和政策。建立企业出题、科研人员揭榜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企业推进项目、人才、平台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六)激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实施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海外人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
  (七)支持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支持,加快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省、市、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给予引导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三、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
  (八)进一步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系列政策措施。推广高校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岗位设置、内设机构调整、人员聘用、薪酬分配、经费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好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完善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合理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建项目自主权,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九)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自立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十)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试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四、加快建设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创新平台载体
  (十一)打造一流的高端产业创新平台。完善优化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平台总体布局,改革完善各类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机制。积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完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顶尖科学家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十二)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事业单位性质的供给方单位,提供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及补助资金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研究制定更加积极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在承担政府项目、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等)
  (十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高等技术研究院和能源研究院建设。制定促进创新联盟发展的措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优化创新联盟在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的布局。强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深入实施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专项,推进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五、构建供需紧密结合的科技转移转化体系
  (十五)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建立开放、高效、专业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十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按照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责权限落实相关事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十七)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单位和个人资助标准,扩大专利创造大户、PCT申请大户奖励范围并提高阶梯奖励标准。建立山东省新旧动能专利信息大数据中心和新旧动能转换高价值专利储备库,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领域核心技术专利(群)创造和保护。(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健全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科技宏观决策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山东科技创新战略专家咨询委员会。
  (十九)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勤勉尽责,因不可抗拒、不可预测因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重视科研试错探索,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敢为人先、大胆探索。
  (二十)强化政策落实。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对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可采取试点方式进一步探索。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国有企业应在本文件印发后六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中央驻鲁单位可参照本文件享受相关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0日
2019年07月27日 06点07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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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
2019年07月27日 08点07分 3
大标题,一二三四五
2019年07月27日 09点07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