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义乌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1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如“FOB中国口岸(交货)”、“FOB上海交货”等等。
一、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将合同列明的货物按时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且支付装船费用。这里的装船费用,主要包括在装运港的收货费,如出口货物的代理报关费和装卸费用等。最近几年,承运人在中国内地又对托运人加收了一笔“码头费”(THC)。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此时的费用划分界限还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也就是说,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由卖方支付,越过船舷以后的费用由买方负担。至于什么燃油附加费、货币附加费等,应该属于运费的范畴,由买方承担。
(2)负责办理货物的一切出口手续,并且如果需要的话,支付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3)一俟货物装运,及时(24小时以内)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自己及时办理货运保险。
(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万一出口货物在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被盗,或者货物在装船时因故掉到海里损失了,按照惯例,这类损失应由卖方承担;但是如果货物在装上船舶以后,船舶遭受台风、暴雨袭击而受损甚至灭失了,则此损失由买方承担。当然,所有类似这样的损失,如果经过查实证明承运人负有责任,则承运人理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然,到底谁有权去索赔损失,这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货物越过船舷以后受损或者灭失了,卖方应买方要求代其向责任方联系相关索赔事宜,那也只是代办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索赔。至于赔偿多少、怎么支付、支付给谁等等,全部应该由买方决定,因为此时买方是唯一的被保险人。
我们并不是危言耸听,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的,有时是自然的,有时是人为的;有时是当事人的疏忽造成的,有时又是人力不可预见和抗拒的。万一卖方没有及时通知买方投保,而货物又在装船不久遭遇了风险,则此风险理应由卖方承担。
二、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负责合同货物的租船订舱,并将载货船舶的名称和地点、时间及时、准确、明白、无误地通知卖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负责支付货物在装运港码头装上船以后起至运抵目的港止的一切费用。当然,前面已经谈到,这笔运杂费用并不包括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以及港杂费用。
(4)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事实上,在FOB条件下,卖方只要把买卖货物装上了船,并且及时向买方发出了相关的装运通知,他就完成了交货义务。随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概由买方承担。当然,买方有时临时提出要求卖方代理为其办理货运保险,卖方也可以代办,但保险费用仍由买方支付。
(5)及时支付货款,自办进口通关手续,并在货到目的港以后及时提取货物。
三、装运须知与装运通知
买方就有关装运货物的具体要求给卖方发出的书面通知,行话里通常叫做“装运须知”(Shipping lnstruction),它和“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的区别在于:
(1)装运须知是指买方装运货物之前对于卖方的装运要求;而装运通知却是卖方在装运以后发送给买方的报告。
(2)装运须知是买方发给卖方的信函,指示卖方怎样装运、如何租船订舱,什么时候、在哪里、找谁装运货物等;而装运通知却是指卖方发给买方的信函,通知买方有关装船情况的细节,诸如提单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载货船舶的名称和航次、集装箱号码、货物的装船日期、预计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等。
现就有关这类函件的格式举例如下:
装运须知(例1)
尊敬的先生:
关于××号合同(销售确认书)×××信用证项下的1×40'柜系列运动用品,我们拟装CMA船公司的船。请在2002年9月10日或之前发运,并请在货物装运以后立即将有关装运的详情用传真通知我们。承运人代理的详细资料如下:

2009年07月26日 06点07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