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大神们一个刑法上的罪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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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致人死亡(我问的是故意的情形)这个结果加重犯,已经评价了公共安全和人身权利,而不是只评价了公共安全啊。。为何还要基于此去补充评价故意杀人罪再因一个行为去想像竞合择一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本身不就是想像竞合+法律规定,本身已经评价了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法益嘛?为什么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拐卖故意致人死亡,都是正常地单定结果加重犯(也是我觉得合理的原理),而放火罪需要在升格为结果加重犯之后再来一次想像竞合结果加重犯呢
截图来自柏浪涛刑法攻略
2019年04月12日 12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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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错了。。应该是问定罪问题。。毕竟探讨的问题都只涉及一个行为。。我的困惑就在于结果加重犯结论已得出,为何在放火罪这里来了个例外,还要适用单定有关侵害人身法益的犯罪去和结果加重犯再来一次想像竞合,感觉像是重复评价了
2019年04月12日 12点04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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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放火最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的类型啊 刑法里唯一四个带故意的加重 拐卖强奸抢劫 和放火。那既然故意的心态也被纳入了法定的结果加重 怎么就不遵守结果加重犯的原理了啊 你看拐卖故意致死 就不会再镜盒一次杀人
2019年04月23日 09点04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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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明白了吗,我也有这个疑问
2020年06月24日 07点06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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