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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亻冬dark为
楼主
放火罪致人死亡(我问的是故意的情形)这个结果加重犯,已经评价了公共安全和人身权利,而不是只评价了公共安全啊。。为何还要基于此去补充评价故意杀人罪再因一个行为去想像竞合择一重?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本身不就是想像竞合+法律规定,本身已经评价了一个行为触犯的两个法益嘛?为什么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拐卖故意致人死亡,都是正常地单定结果加重犯(也是我觉得合理的原理),而放火罪需要在升格为结果加重犯之后再来一次想像竞合结果加重犯呢

截图来自柏浪涛刑法攻略
2019年04月12日 12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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