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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6881
楼主
2018年10月31日,我诉漯河市卫计委行政不作为两个案件在召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郭庆祥开庭后11月20号两次通知我在修改后的庭审笔录上签字(说是被告在原审笔录上修改的比较乱,但是又没有拿出当庭的笔录让我核对,我习惯性的配合签字了,但是没有签署当天的日期,也没有按指印,后来在12月13日再次看到庭审笔录被告代理人又有多处修改,还签上了10月31日的字样,但是没有原告另一代理人的签字)。一审法院滥用职权擅自修改庭审笔录,难以保证庭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有营私枉法之嫌。
行初28号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我于2017年12月3日向漯河市卫计委书面提交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回复送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24和26条规定。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12月25号作出的回复是在当天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快递方式送达纸质书面回复给申请人的情况下。郭违背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认定我是在12月25日卫计委做出答复的当天就收到回复,驳回了我的诉求。**的连遮羞布都不要,赤裸裸的滥用职权、亵渎法律。
行初27号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2018年 5月28日,我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被告漯河市卫计委公开《漯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漯卫办(2017)150号漯河市卫计委关于第一人民医院违规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通报》。一审判决显示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被告回复的是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漯编(2015)214号文件》。 法官郭庆祥,无视原告提供的漯河市卫计委办公楼一楼大厅展示的《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图片证据;无视被告承认漯河市卫计委官网上有《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无视被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滥用职权、违背事实强行把驴唇对上马嘴,认定《漯编(2015)214号文件》就是《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营私枉法裁判行为十分明显。
本人拿到判决书时,质问以上疑点情况问询郭法官为何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郭说天天忙里跟球样,没有细看。要我以后多沟通。看来被告经常和郭沟通,所以郭胆大妄为偏听一面之词,无视法律和证据枉法裁判。说没有权钱交易,鬼信。郭庆祥,枉法裁判危害国家信誉,危害民众信仰,不受制裁天理不容。
2018年12月28日 0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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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初28号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我于2017年12月3日向漯河市卫计委书面提交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信息公开申请一份,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和内容回复送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第24和26条规定。在被告没有证据证明,12月25号作出的回复是在当天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快递方式送达纸质书面回复给申请人的情况下。郭违背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认定我是在12月25日卫计委做出答复的当天就收到回复,驳回了我的诉求。**的连遮羞布都不要,赤裸裸的滥用职权、亵渎法律。
行初27号案件事实和审理情况:2018年 5月28日,我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被告漯河市卫计委公开《漯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职权目录》、《漯卫办(2017)150号漯河市卫计委关于第一人民医院违规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通报》。一审判决显示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被告回复的是漯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漯编(2015)214号文件》。 法官郭庆祥,无视原告提供的漯河市卫计委办公楼一楼大厅展示的《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图片证据;无视被告承认漯河市卫计委官网上有《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无视被告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滥用职权、违背事实强行把驴唇对上马嘴,认定《漯编(2015)214号文件》就是《漯河市卫计委行政职权目录》,营私枉法裁判行为十分明显。
本人拿到判决书时,质问以上疑点情况问询郭法官为何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郭说天天忙里跟球样,没有细看。要我以后多沟通。看来被告经常和郭沟通,所以郭胆大妄为偏听一面之词,无视法律和证据枉法裁判。说没有权钱交易,鬼信。郭庆祥,枉法裁判危害国家信誉,危害民众信仰,不受制裁天理不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