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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舆情,全民舆情监测监控系统:网友爆料27日在G1402次高铁快到长沙南站时,见到一父亲猥亵自己的女儿。视频中男子抱着约五岁的小女孩,撩起女孩的衣服并抚摸、亲吻。29日南昌铁路公安局 回应:实名制可以找到当事人,已开展相关工作。

31日,南昌铁路公安回应了:两人系父女关系, 不构成猥亵违法!10月27日下午,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有网友拍下了“疑似猥亵女童”的照片,引发全国网友的关注。刚刚,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 回应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自此网游炸了锅:“两人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的结论,难以赞成。
1、就违法要件而言,本案男子(父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由于系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理应加重处罚。
2、就有责要件而言,父亲这一身份不是有责性阻却事由。
3、父女关系并非《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出罪理由。
4、任何一个刑事判决/裁定/认定,都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效用,都具有普法、引导公民向善之功能。法律绝非空中楼阁,必须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朴素价值观和正义感。应该说,此次南昌铁路公安通报的内容,起到了负面效果。
5、既然是父女关系,考虑到人之常情和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这一事实,可以作出“是猥亵儿童行为,以刑事案件定性”的结论,最终在法院判决层面,适当判处缓刑(如判3缓3),还可以附带做出禁止令的判决。但直接定性为“既不是违法,也不是犯罪”,有失偏颇,难以为国民所接受。

孩子爸爸的行为确实很辣眼睛,远超正常父女关系相处的行为边界,对孩子确实会造成伤害。追根溯源,骂铁路公安的同时,多骂这条法律,它的出发点缺乏孩子的视角,自然很难全面保护到孩子。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给予重视!
2018年11月02日 08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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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违法要件而言,本案男子(父亲)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由于系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理应加重处罚。
2、就有责要件而言,父亲这一身份不是有责性阻却事由。
3、父女关系并非《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出罪理由。
4、任何一个刑事判决/裁定/认定,都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效用,都具有普法、引导公民向善之功能。法律绝非空中楼阁,必须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朴素价值观和正义感。应该说,此次南昌铁路公安通报的内容,起到了负面效果。
5、既然是父女关系,考虑到人之常情和期待可能性有所降低这一事实,可以作出“是猥亵儿童行为,以刑事案件定性”的结论,最终在法院判决层面,适当判处缓刑(如判3缓3),还可以附带做出禁止令的判决。但直接定性为“既不是违法,也不是犯罪”,有失偏颇,难以为国民所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