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之实践理性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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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jing0120 楼主
康德实践理性的公设
一、实践理性公设的产生
二、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   
三、对其评价
一、自然法则与道德法则
康德为维护道德的纯洁性,把意志的动机(道德法则统治的理智世界)与行为的效果(自然法则统治的感觉世界)“划清界限”的方式来维护,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动机与效果是完全分离的→1)道德法则怎么能够产生与之相应的行为效果?2)属于理智世界的目的如何能在感觉世界中实现?3)如何知道一个人的动机是善良还是伪善?
二、理智世界与感觉世界
若人类理性属于两个世界(理智世界(德性)与感觉世界(幸福)),那么他在这两个世界中都应该得到满足,即德性与幸福要统一→至善,而至善所必不可少的理论假设就是“公设”
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
意志自由
实践理性要以“至善”作为它的最高理想,我们就必须假设有一种摆脱了感觉世界的限制而依据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
灵魂不朽——至善的无上条件
要达到“至善”,需要意向与道德法则的完全契合,而这完全契合,在存在者生存期间的任何刹那都不能达成,故需假设灵魂不朽来延长那种意念上的时间
神的存在——至善的可能性的必然条件
我们追求“至善”,即达到德性与幸福的彻底和谐统一。德性属于理智世界,而幸福属于感觉世界(幸福是尘世上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生中所遇事情都称心如意的那种状况),幸福的实现是指自然与理性的实践原理(即行为动机)相和谐,但同时我们又要意识到:决定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则在颁布命令时完全不管自然与我们的行为动机是否和谐,所以在道德法则里看来达到“至善”不可能,然而在纯粹理性的实践课题中,“至善”又是必然可能的,所以,一个无上的自然原因(使幸福与道德精确和谐)——神的存在就被悬设了。
评价
表面看来,康德似乎开“后门”把被《纯粹理性批判》排除在外的那些超验对象又召了回来,表现出了理论上的某种不彻底性。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仅就道德法则而论,它是无条件的,并不需要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为其基础和前提,但一涉及道德法则的实现,那就不是道德法则力所能及的范围了。显然,这是康德哲学二元论性质的必然结果。康德自觉地以二元论作为其哲学的基础和前提,然而,二元论可以是康德哲学的出发点,但却不是康德哲学的最终目的,这就使他不得不面临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

2009年06月01日 12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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