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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东晓城
楼主
关于规范人行道车辆停放的
通 告
为全面推进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全国文明县城,维护城市正常交通秩序,给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36号)、《中共鹿邑县委 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人行道停车管理,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位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
三、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或拒绝处罚的,实施扣留拖移。
四、城管监察大队、静态交通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将加大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非机动车不在人行道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巡查管理和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查处力度。
五、沿街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特此通告!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2018年08月21日 15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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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为全面推进我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全国文明县城,维护城市正常交通秩序,给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36号)、《中共鹿邑县委 鹿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区人行道停车管理,禁止在人行道上除停车泊位外的区域停车。车辆所有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
三、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或拒绝处罚的,实施扣留拖移。
四、城管监察大队、静态交通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将加大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非机动车不在人行道规定地点停放行为的巡查管理和人行道违法停放的查处力度。
五、沿街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停车。
特此通告!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