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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农村,土地使用权证现在是我的名字,带是2001年的时候被一个人租出去开小卖店,合同期15年。
这个人盖了房子,开了15年小卖店,16年还是17年的时候,签合约,我们付了7000块钱,收回了房子,其实按照合同租期15年的话,是不是不用付钱就可以收回房子的呢?还是要给7000多盖房子的费用的呢?那时候我不在家,我父母办的这个事情。
现在的问题就是,这个房子的房证是那个人的名字,那个人不愿意把名字过户到我们这里。
想请专业人士来帮忙解答一下,他们是否应该过户给我们呢?过户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如果他们死皮赖脸做老赖,我们起诉的话有多少把握呢?
土地使用权的证书,2001年租地的合同,和16年付款收回土地的合同都有。
2018年08月18日 07点08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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