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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农众筹:物权众筹到底是什么投资模式?
随着物权众筹模式在成都天农众筹平台上不断取得佳绩,这种由天农众筹开创的创新型农业供应链模式-农业众筹,正获得越来越多地社会各界的认同。何为物权众筹?天农众筹对其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等普惠方式,大众共同出资用于购买实物物权或者物权份额(产权比例),并通过该实物资产或者资产份额的升值、经营、变现等方法获取利润,具体回报方式包括经营分红、租金分红以及实物资产增值和变现收入等,是一种创新的共同出资购物模式。
物权众筹具体操作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由“领筹人”在第三方物权或实物众筹信息平台上发起对某一实物资产的物权众筹项目后,召集大众“认筹人”共同购买,然后共享或者按份共有该实物资产和收益。在物权众筹项目中,领筹人和认筹人都是购买人,共同出资购买实物资产。这种大众“共同出资购物”模式,使物权众筹模式明显区别于“互联网金融”,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等普惠平台进行融资,并且融资方获取的收益源于运用获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收益与融资成本的差额,与出资方之间主要是借贷关系。
而在物权众筹项目中,并不存在融资方和出资方这种“借贷”关系。无论是领筹人还是认筹人,都是实物资产的共同购买者,彼此间主要是出资金额大小或对应认购物权份额多少之间的差异,没有借贷或股权关系。故此可以得出结论,物权众筹模式并不是一种金融概念,更不是金融工具或金融模式上的创新,而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普惠方式的共同出资购物模式。
其实,一直以来就存在共同出资购买某个设备或者交通工具后共同经营的情况。例如,现实中,两人以上合伙购买运输车辆后共同运营;在相关法律规范生效之前,两人以上合伙购买船舶用于沿江或者近海航运。不过,上述情况直到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合法性才得到确认。《物权法》第八章,对“共有”的表述为: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共有人数并未做出上限规定,而这也是物权众筹模式合法合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成都天农众筹得出物权众筹模式并不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概念或金融模式上的创新,而是一种建立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实体经济或实物投资模式的创新。
2018年07月23日 08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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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众筹模式在成都天农众筹平台上不断取得佳绩,这种由天农众筹开创的创新型农业供应链模式-农业众筹,正获得越来越多地社会各界的认同。何为物权众筹?天农众筹对其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等普惠方式,大众共同出资用于购买实物物权或者物权份额(产权比例),并通过该实物资产或者资产份额的升值、经营、变现等方法获取利润,具体回报方式包括经营分红、租金分红以及实物资产增值和变现收入等,是一种创新的共同出资购物模式。
物权众筹具体操作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由“领筹人”在第三方物权或实物众筹信息平台上发起对某一实物资产的物权众筹项目后,召集大众“认筹人”共同购买,然后共享或者按份共有该实物资产和收益。在物权众筹项目中,领筹人和认筹人都是购买人,共同出资购买实物资产。这种大众“共同出资购物”模式,使物权众筹模式明显区别于“互联网金融”,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等普惠平台进行融资,并且融资方获取的收益源于运用获得资金进行投资的收益与融资成本的差额,与出资方之间主要是借贷关系。
而在物权众筹项目中,并不存在融资方和出资方这种“借贷”关系。无论是领筹人还是认筹人,都是实物资产的共同购买者,彼此间主要是出资金额大小或对应认购物权份额多少之间的差异,没有借贷或股权关系。故此可以得出结论,物权众筹模式并不是一种金融概念,更不是金融工具或金融模式上的创新,而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普惠方式的共同出资购物模式。
其实,一直以来就存在共同出资购买某个设备或者交通工具后共同经营的情况。例如,现实中,两人以上合伙购买运输车辆后共同运营;在相关法律规范生效之前,两人以上合伙购买船舶用于沿江或者近海航运。不过,上述情况直到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合法性才得到确认。《物权法》第八章,对“共有”的表述为: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物权法》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共有人数并未做出上限规定,而这也是物权众筹模式合法合理的一个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成都天农众筹得出物权众筹模式并不是一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概念或金融模式上的创新,而是一种建立在《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实体经济或实物投资模式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