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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住建厅批准,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2018年07月20日 23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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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住建厅批准,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作如下调整:
一、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要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的要求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