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就是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你不懂别瞎说!”
078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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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冬瓜mua 楼主
之前看过一个笑话:
一个HR落水,同事聚而欲救之
一人说,落水者是搞薪酬的,同事散去一半。。。
另一人说,是搞绩效的,又散去一半。。。
又有人说,是培训的,同事皆散去。。。
猛然有人说,是员工关系的,同事蜂拥而回,以石投之。
突然有人惊呼,是搞招聘的,众人纷纷跳下将其捞起说:
你悲惨地活着吧,这样我们才不会是最底层!
虽然是笑话,却将招聘HR的地位呈现的淋漓尽致。然而你所知道的只是HR招聘表面上的辛酸,更心酸的却是“人”来了之后……
“人”是招来了,可事儿也随之而来。
比如:
试用期不过关能不能解雇?
想解雇员工只要支付赔偿金就可以了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最多只需要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吗?
……
每一个都是一个坑,稍有不慎!升职加薪就与你无缘,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也会让老板对你咬牙切齿!
比如下边这些,我知道你曾经也这么认为过!
误区一
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意解雇
上周后台还有位HR朋友理直气壮找人力君理论:“试用期就是可以随意解雇员工的!你不懂别瞎说!”可把我吓坏了,如果你也是这样想,那么恭喜你成功入坑!
从法律规定来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没那么简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老抓着第一条不放,那么我要很明确的告诉你: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试用期员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没有相关的证据就随意解雇,那是违法的好吗?
说完这个我们再说说更气人的,作为HR你以为公司有钱赔偿就可以任性妄为了?
误区二
只要愿意支付赔偿金就可以随意解雇
有钱能使鬼推磨,但是有钱不一定能随意解雇员工,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解雇员工无法定理由时,员工是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公司愿意给钱就可以解雇,所以,这个坑你以后遇到还接着跳吗?
误区三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HR为什么会产生这样误区呢?原因主要有两种: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12个月。
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有12个月经济补偿限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其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此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个别地区司法指导意见有特别规定除外)。
2018年03月07日 05点03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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