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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报纸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本报讯 (YMG记者 孙致霞 通讯员 孟文红) 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中途提出辞职,日前,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这名员工支付单位违约金17500元。
孙某今年31岁,2007年1月1日,应聘到开发区一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去年3月,孙某以身体欠佳为由,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为其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孙某就此离职。近日,该公司认为孙某违反劳动合同,提请劳动仲裁,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
经查,孙某与公司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每年人民币10000元乘以违约年限,支付对方违约赔偿金。”
开发区仲裁机构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孙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法定理由而提出辞职,应视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孙某支付单位违约金17500元。
我很好奇为什么公司已经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还能断定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并追究违约金?难道之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不能完全中止劳动合同??
希望得到大家的指点
2009年03月22日 06点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