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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公告 转自:赣南日报 时间:2005年10月25日9:38 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有效遏制房地产炒买炒卖等投机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心城区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予以公布。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为普通商品住房: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多层住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1910元以下;中高层以下(带电梯)住宅销售价格每平方米2610元以下; 4、别墅类住宅不列入普通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一年一定。赣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2005年10月25日 0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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