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3
digijames1
楼主
話說在前,台灣飽受詐騙與竊盜等累犯的困擾,一直找不到可以解決的辦法,好像這群人一皮天下無難事,真的要不得也學不得...
好吧只是單純隨想一點點解決辦法,肯定有其他更好的辦法,這邊只是提一點自己的想法...
有些詐騙犯跟竊盜犯等輕微犯罪,有些犯罪者一再犯案,不僅寡廉鮮恥,還無視司法的制裁,在其他地方不清楚,可是台灣已經是無力處理這類人犯。
所以建議如下
按照三振法案精神,初次犯罪與二度犯罪都有減刑相關規定。
從第三次犯罪開始進行精神判定,是否有精神方面疾病,若有,進行治療,若無,加重其刑。
這邊是指刑事部分,此外還有民事部分,其實應該要有配合強制工作,讓人犯以勞動所得來補貼被害人。
唯一問題在於詐騙犯部分往往都會犯下極為驚人的天價詐騙金額案件,受害者不計其數且這些詐騙犯還會隱匿所得。
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讓這些人去工作還債,如果還不起就別出獄,直到還完為止。
為了避免爭議,可以使用比例原則,如果因為詐騙大量金額就要關人犯一輩子似乎也有失公平,那就設定上限如20年或30年不等。
其次,人犯在獄中肯定賺得不如在獄外多,可是又不能任人犯四處去工作,所以就用國民平均所得來計算人犯的工作天數,倘若實際所得仍無法清償被害者所失,則以比例方式平均清償全部的受害者及其家屬。
以上。
有不同想法或增補再說,反正也只是一種思路...
Ps.這是結合了強制工作也就是所謂的勞動改造的一種方案,就算犯罪者在刑事部分服刑完,如果還積欠被害人大筆金錢的時候可用的一種辦法
2017年12月20日 1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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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只是單純隨想一點點解決辦法,肯定有其他更好的辦法,這邊只是提一點自己的想法...
有些詐騙犯跟竊盜犯等輕微犯罪,有些犯罪者一再犯案,不僅寡廉鮮恥,還無視司法的制裁,在其他地方不清楚,可是台灣已經是無力處理這類人犯。
所以建議如下
按照三振法案精神,初次犯罪與二度犯罪都有減刑相關規定。
從第三次犯罪開始進行精神判定,是否有精神方面疾病,若有,進行治療,若無,加重其刑。
這邊是指刑事部分,此外還有民事部分,其實應該要有配合強制工作,讓人犯以勞動所得來補貼被害人。
唯一問題在於詐騙犯部分往往都會犯下極為驚人的天價詐騙金額案件,受害者不計其數且這些詐騙犯還會隱匿所得。
因此解決的辦法應該是讓這些人去工作還債,如果還不起就別出獄,直到還完為止。
為了避免爭議,可以使用比例原則,如果因為詐騙大量金額就要關人犯一輩子似乎也有失公平,那就設定上限如20年或30年不等。
其次,人犯在獄中肯定賺得不如在獄外多,可是又不能任人犯四處去工作,所以就用國民平均所得來計算人犯的工作天數,倘若實際所得仍無法清償被害者所失,則以比例方式平均清償全部的受害者及其家屬。
以上。
有不同想法或增補再說,反正也只是一種思路...
Ps.這是結合了強制工作也就是所謂的勞動改造的一種方案,就算犯罪者在刑事部分服刑完,如果還積欠被害人大筆金錢的時候可用的一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