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法院宣判一特大维卡币网络传销案 35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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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_阿炜 楼主
http://zzx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9/id/2993208.shtml
株洲县人民法院于9月8日对一起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的特大维卡币网络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35名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冻结在案的涉案资金13.6亿余元及孳息、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涉案资金及被告人未退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娅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维卡币公司未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维卡币不是由国家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
该案35名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或经人介绍先后加入维卡币组织后,以发展下线通过计利返酬获得奖金或倒卖激活码两种方式进行非法获利。该案被告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层级均在3层30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至2000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宋某等35名被告人以购买虚拟货币,持有可逐渐升值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种经营模式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2017年09月08日 13点09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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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拇指]
2017年09月10日 08点09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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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还没抓到我们这里呢
2017年09月10日 11点09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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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好多做维卡币的
2017年09月10日 11点09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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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着无比忐忑的心情发布此微博,事情经过如下。家里小妹于2016年9月前去株洲,一直未有异常,于2017年3月发现她被传销组织控制。此后的半年,我们使用多种手段寻人,均未有结果。
2017年9月12日,母亲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前往株洲打算通过株洲市荷塘区工商分局解救小妹。报案后,符某记录,并让母亲回到宾馆等待消息。随后,母亲接到用符某电话,对方说是符某派的反传销人员,与母亲约定地点,洽谈费用。求女心切的母亲答应了对方的15000的费用,对方许诺12日晚上将人带到母亲面前。
母亲打电话约符某,由于母亲身上钱不足,商量9000可否,符某答应。并约定晚上见面。
见面后,符某反悔,要加钱。无奈母亲只能答应其要求,并付定金5000于他们,符某在场,钱是所谓反传销的人接,并给母亲看小妹照片,地点在宾馆监控下。他们答应带人到酒店。13日凌晨,人并未带来,说次日去办公室找他。次日又爽约。这时母亲意识到要加钱。救女心切,无奈又约晚上8点多商量价格,双方未达成协议。无奈,母亲决定报警,此时,符某威胁母亲,“说这辈子也不上母亲找到女儿”。随后母亲报警。
事情疑点如下:
1.符某怎么知道传销窝点,在明确传销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否在符合法律的权威;
2.利用受害家属心里,无限满足自己的私欲,这种行为与传销有何不同;
3.交易所在区域,是传销泛滥之地,他们视而不见,还利用其发财,这样的符思林,怎么能让人民安居乐业;
4.在母亲之前,已有一人通过符某解救,并付符思林极其所谓反传销公司一万多;
5.反传销组织是否具有合法性?
2017年09月15日 04点09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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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传销好多,请求各路大神帮忙解救这个在危险中的孩子
2017年09月15日 04点09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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