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标准:从含糊走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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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05日 08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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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在北京火车站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十几个小商贩正盘算着今天自己该进多少货。琢磨的功夫,只见一个老农拉着一车西瓜沿途叫卖。小贩们一拥而上询问价格,你争我夺的“进货”最终演变为肆无忌惮的“哄抢”,可怜的老农最终钱货两空。
2009年01月05日 08点0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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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这些小贩都被判定为“抢劫罪”,依据自己抢得西瓜的多少,分别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一个只抢到一只西瓜的小贩,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是发生在1984年我国第一次“严打”期间的真实案例。1983年9月,《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正式拉开了“严打”序幕,在此期间,对各类案件的处理均依照“从重从快”的原则,也叫“依法顶格判刑”,就是把所有罪名的量刑都定在最严厉的一档。比如抢劫罪,顶格是“死刑”,那就基本都按照死刑宣判。
2009年01月05日 08点0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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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发展”的科学初衷。
2009年01月05日 08点01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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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的刑罚的确使当时的社会犯罪率迅速下降,根据官方通报,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1%,接近1949年以来的最低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里记录了如下数据:从1983年8月到1984年8月,判处死刑的有24000人。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初衷。
2009年01月05日 10点01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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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生存权利的刑罚,历史久远,在《尚书·吕刑》就提到,当时的“五刑”分别为“墨”(刺字)、“劓”(割鼻子)、“荆”(断足)、“宫”(阉割)、“大辟”(死刑)。然而后来人们逐渐发现,过多的“死刑”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某种程度上还削弱了刑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初衷。
2009年01月05日 10点01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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