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手握公权的执法部门欺负外地人,为虎作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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鈈再犹豫 楼主
河.北省.法.制.建.设.令.人.担.忧 官.官.相.护欺负.外地人 欺负外地人
我是外地一家公司的业务,跟赵县的石家庄正宏橡胶厂配套设备,6月23日我开个人车辆带工人到正宏橡胶厂做售后服务,当天下午我准备走的时候,正宏橡胶厂老板郭书辰就私自扣押我的车。6月28日,设备售后服务完成的时候,我跟他协商要求把我的车放出来,他不放,并以此为要挟提出无理的条件。
6月29日我报.警.说我车辆被私自扣押,北王里派出.所.出.警,民.警说这是经济纠纷,他们只是负责协商,并承认正宏橡胶厂的老板郭书辰的做法是不对的,但是还是一直强调这是经济纠纷,让公司出面协商解决,他们到现场也不取证,也不调查,就偏信正宏橡胶厂的一面之词,说我是代表公司来的,我的一切都与公司有关,提到个人财产的问题,他们避而不答。在派出所等待录口供期间,他们派出所有3人出面,帮助正宏橡胶厂说话,这里面到底有多少利.益.关系,促使他们偏袒维护正宏橡胶厂老板郭书辰。我一个人身在外地,最终协商不了了之。
法.律.依.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当地公安不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偏袒当地人,这里边有没有利益输送值得深思。无奈之下我只能到赵.县.法.院.起.诉.赵.县.公.安.局,我错误认为法制社会也能在河北有所体现,即使不是立即办理也能受理此类案件。最起码也能对赵.县.公.安.局.有一个督促作用。可人家赵.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官.官.相.护.的烈性本质。直接不予受理!!!
我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这个都不受理,是不是民.告.官在河北省就不能实现?老百姓遇到事找职能部门不给解决就没处说理了?地处.天.子.脚.下,这样官.官.相.护,老百姓无处说理的事情能发生。可笑之极。可笑之极。反映到河北青年报等媒体也是石沉大海。媒体舆论监督不到位也是法.制.建.设的一大弊端。当地.公.安.着便装,开.私.家车,穿.拖鞋出.警,单人执.法,这样简单的错误都能发生。
维.权之路很艰难,尤其是河北这样法.制.建设令人堪忧的省份。但为了尊严,为了给这些为.官.不为的当头一棒。给法.制.河..北建.设.添一块砖。我愿意继续上.诉,赵.县.公.安.局.不管.找.法.院,赵.县.法.院.不.管.找.石.家.庄.法.院,石.家.庄.法.院.不.管找.河.北.高.院,河北高.院.不管我继续往上找。诺大的中国我不信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2017年07月13日 07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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鈈再犹豫 楼主
 以下是法律依据:
  赵县公安不作为法律依据:
  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赵县人民法院不作为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
  1、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4、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017年07月13日 07点07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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鈈再犹豫 楼主
[不高兴]
2017年07月13日 07点07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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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组织就这样,上梁不正下梁歪。而且你还不能批评它,否则就是不爱锅。不说一个普通县城了,京沪这样的地方发生这种事都都没什么稀奇的。
2017年07月13日 14点07分 6
可惜没用啊[啊]
2017年07月14日 01点07分
level 8
你多大了伙计,那都这样
2017年07月13日 16点07分 7
[委屈]
2017年07月14日 02点07分
level 13
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么弄一下也是叫他们长点记性!兄弟啊,你这是在救他们啊
2017年07月13日 20点07分 11
level 13
呵呵
2017年07月13日 22点07分 12
level 13
[真棒]
2017年07月13日 22点07分 13
level 15
确实是经济纠纷[滑稽]
2017年07月13日 22点07分 14
[乖]
2017年07月14日 03点07分
level 13
在大赵县讲法律…你这不是做梦呢!这群狗操的有正儿八经管人事的不?
2017年07月14日 05点07分 16
[泪]
2017年07月14日 05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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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外地企业是那里,你是山东众泰达工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于杰,2017年 4月15号之前,你和你单位同事来,我厂两次,其中带着技术来过,确定好的,设备的技术要求和价钱之后,于2017年4月15号在我厂
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日期2017-4-12
,商定好2017年6月8号设备送到我厂,实际上,包括2017年6-8号当天你们还没生产完,多次催促下,你单位6.13号才把设备送到(发货之前已付全款),6-16号你单位技术到场,经过前期准备工作后,你单位的技术人员发现设备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一直调试到2017年6-20号你单位才正式恢复,答应派人来修理,实际上
6-22才来了一个维修人员,来了还磨磨蹭蹭,这个活,咱都懂,一个人干不了,眼看离供货期越来越远,离我单位专门为了设备改造放假的日期越来越近,你公司的行动一直迟缓,多次催促下,你于6-23号又带来两个人,6.24号又来了2.3个人,于6-28号才维修的刚能用,29号设备才试车成功,期间给你谈违约金问题,你一直回避,最后没办法才采取了,不得已的方法。
我单位要求如下,1合同违约金延期20天,按照合同17920元
2设备还没使用就开膛破肚的大修,我单位认为应该赔偿一部分折旧费具体数额6000每台元共计24000元
3 设备维修之前试车造成的浪费1190元
4.你单位来厂维修人员吃住费用每天80共40人次,费用3200元
5使用我厂电,工具,每天400元7天2800元(电加热设备用电量很大)
共计49110元,
另外,你公司生产的设备保温做的也很不好,要求继续改进
以上所有费用都是因为山东中泰达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我厂也明确表示以上所有项目和每一
项的具体数额都可以协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来具体协商这些问题
另外,我厂配合你们工作的人工费用没有计算在内
实际影响我厂生产,产生的损失也没有计算入内
一些其他费用都没有列入索赔范畴
跟你谈采购设备的时候,你也看到了我们使用的旧设备,也曾明确告诉你我单位换设备的原
,我厂为了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在拆除锅炉后,使用了最环保的电加热,成本大增,而旧设
备感觉保温不太好,长期考虑换新设备更加节约,你单位生产的设备还没有我的旧设备保温效果好,手测对比就很明显,你所说的保证比这好,就是这效果吗
到目前为止,贵公司没有任何一个负责人跟跟我们沟通过,而你于杰先是说家里有公安部的高官,强行给我厂试压
之后,委托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来给我施压,经过我把事情的经过和我方诉求充分的陈述后,你委托的中间人答应联系双方具体沟通协商
后来抛开了你委托的中间人,在你委托的中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你又带领
你山东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来我厂施压,并且明确表示只负责给你要车,咱们的合同纠纷,他们不管,其中一个记者有记者证,另一个记者没有记者证,态度嚣张蛮横,并且记者充当中间人,让你给你公司领导给我打电话,实际上,之后有个号称你公司领导的电话拨过来,(非法人)还是不谈合同违约问题,不谈售后问题,这两名记者是否有违反职业操守,你山东半岛的记者来河北干涉两个公司的商业合同纠纷,是否有必要,是否是单位行为?
于杰,你花样百出的演戏,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吗?一概的回避自己的责任是你个人性格问题还是你企业文化的问题?恕我不敢像你一样上升到省级的高度
期间你还号称你已经辞职,你既然5月份就辞职了你6月份还给我要货款,你是否构成诈骗
我厂是没办法,从谈采购问题,到谈技术指标,具体价格,交货时间,付款事项,一直都是跟你在谈,你单位没有任何能证明是你单位的人跟我们沟通过,这事不
跟你谈跟谁谈这不是
是经济纠纷是什么?
于杰,真诚点,以上所有问题可以协商,包括项目和每一项的具体数额,都可以协商
以上事项都跟你明确表达过
如果有必要,我可以把我这部分的合同,包括你找的记者的影像资料都贴出来,也可以去你山东诸城的地方论坛贴出,都没问题!
最后说句,作为买方,我在你已经延迟交货的情况下,还全款给你,自认为诚意足够,而作为卖方,何不真诚面对。迎你来谈事,你负责不起的,可以通知你公司能负责的人,一起来,协商解决
2017年07月14日 11点07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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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杰,我回复你贴子的时候没发现你贴图片,我想问问,我发你带来的记者们的图片是否违法?
其他的朋友们,谁能告诉我,贴记者相片是否违法?
2017年07月14日 11点07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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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4日 11点07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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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学的百度贴图,真心还不太会用,
咱可以当面谈,也可以借百度赵县贴吧贴证据谈,也可以去你山东诸城的当地贴吧谈,你一个生产特殊设备的企业,需要省里发许可证的企业,你们公司生产的设备有如此大的缺陷,是怎么出厂检验的?又是如何拿到检验证的?
2017年07月14日 11点07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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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14日 12点07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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