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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滕州高铁新区发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明白纸
2016-03-24 滕州城事


一、高铁新区建设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要求,抢抓滕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现代农业改革与试点县“两区一试点”的机遇,市委市政府实施高铁新区建设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加快滕州城市东跨,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辐射力,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铁新区按照国际级生态理念、国家级产业发展、省会新区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打造成为滕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鲁南地区新地标、东部开放新窗口、高端服务业创业新舞台,成为资源要素汇集、文化特色彰显、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生态低碳之城、产业创新之城、精致个性之城、智慧宜居之城”。
安置住宅区规划起点高,配套设施全,服务功能强,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是集文化教育、养老医疗、休闲娱乐、商贸购物等于一体的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社区。
二、搬迁程序及监督实施
市政府负责高铁新区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东沙河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所属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搬迁补偿与安置
(一)搬迁补偿方式:被搬迁人住宅房屋采取房屋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由被搬迁人任选其一。
(二)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枣价费发〔2008〕164号)、《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枣庄市政府〔2002〕79号)、《滕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滕政发〔2014〕21号)及《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滕州市东沙河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意见>的批复》(滕政字〔2016〕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搬迁房屋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参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结合现状摸底调查情况予以认定。
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滕州市东沙河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三)院内附属物的补偿:被搬迁房屋室内外附属物(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空调、太阳能、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各类附属设施、设备;铁皮屋、活动板房、彩钢结构、钢结构等简易结构房屋;树木、影壁墙、院墙、水井、下水道、沼气池、门楼等附着物)的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包干补偿:
1、被搬迁人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10㎡的,据实给予360元/㎡的包干补偿;实际建筑面积大于210㎡的,按照210㎡的标准,给予360元/㎡的包干补偿。
2、被搬迁村集体所有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给予160元/㎡的包干补偿。
被搬迁房屋院外的附着物由被搬迁人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
1、合法宅基地的认定及补偿标准:对于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搬迁人合法宅基地,根据《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滕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一户一宅”(即“一子一位”)的原则,予以认定。其中宅基地面积等于或接近210㎡的、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210㎡的,优先确认为一处合法宅基地。
被搬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按14m×15m(210㎡)的标准予以认定,实际宅基地面积大于或者小于210㎡的,按照210㎡的标准予以认定。被搬迁人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按其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即210㎡标准认定补偿。补偿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2、安置面积标准:被搬迁人房屋安置面积,按其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标准即210㎡,予以回迁。
3、年满20周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而没有安置宅基地的,按照260元/㎡的标准扣减建筑成本后,按照宅基地210㎡的标准享受1.0的容积率即210㎡房屋面积补偿安置。
4、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只对被搬迁人的一处合法宅基地建设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对于多出的房屋,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以下规定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补偿:
①证载面积大于210㎡,且实际房屋面积与证载面积一致的,按照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②证载面积小于210㎡,但实际房屋面积超过210㎡的,按照21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③证载面积小于210㎡,且实际房屋面积不足210㎡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2)无房屋手续的,经村民委员会上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以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补偿:
①实际房屋面积超出210㎡,参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即210㎡)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210㎡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②实际房屋面积不足210㎡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3)对于未经批准建设及违法占地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五)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补偿
1、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权证姓名要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一致)且宅基地面积等于或大于210㎡,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可按照回迁上房优惠价回购一套面积不超过110㎡的住房,享受高层回迁住房8㎡的奖励政策及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权证姓名要与房屋实际所有人一致)且宅基地面积小于210㎡,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回购住房面积按照实际宅基地面积的52.4%(回购住房面积110㎡与被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210㎡的比率)认定,按照回迁上房优惠价结算,超出回购住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结算,回购住房面积不超过110㎡,只享受高层回迁住房8㎡的奖励政策,及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2、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以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货币补偿,不予房屋安置:
①实际房屋面积超出210㎡,参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即210㎡)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210㎡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②实际房屋面积不足210㎡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3、被搬迁人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在本村取得的宅基地所建的房屋,但因工作等其它原因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委员会上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可按照回迁上房优惠价购买面积不超过180㎡(含高层奖励,最高16㎡)的住房,可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因套型因素超出的面积,按照市场价结算。
4、对于未经批准建设及违法占地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六)对于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补偿
搬迁区域内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二是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时间、地点一致),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给予适当的事实经营补助费,但核定的最大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被认定合法补偿建筑面积的70%。
四、回迁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回迁选房顺序号”按照“房屋搬迁验收号”和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确定,“回迁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房屋搬迁验收号”的先后顺序确定。
一户只有一个“房屋搬迁验收号”,被搬迁人在本村有多处住宅房屋的,所有房屋全部腾空后方可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领取“房屋搬迁验收号”。
回迁选房时,被搬迁人按照“回迁选房顺序号”在安置区域内依次选房,并结合所选套型,采用划片(相对集中安置)和单元立体切割的方式选房,所剩套型无法满足预选套型时,应服从调剂,在剩余套型中选房。
五、回迁安置住房及价格
安置区新建楼房为高层住宅,上房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六合社区安置区回迁上房优惠价为800元/㎡(均价),市场价为3500元/㎡(暂定)。
地下储藏室及地下停车位,在回迁选房时依据“回迁选房顺序号”,按照优惠价自愿购买。
六、各类奖励及补助费
被搬迁人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奖励及补助:
(一)房屋补偿奖励
被搬迁人的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对符合“一子一位”原则建设的房屋,补偿面积在 1.0容积率即210㎡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0.3容积率即63㎡的面积补偿,奖励部分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1、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或等于273㎡的,按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实际房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小于273㎡的,且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73㎡的,不足部分扣除相应结构房屋建筑成本(按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后,按273㎡房屋进行补偿。
3、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273㎡的,按273㎡的房屋面积认定,超出部分按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4、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73㎡的,不足部分扣除相应结构房屋建筑成本(按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
2017年05月03日 05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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