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美国FDA将在中国设办事处是否“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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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局长艾森巴赫4月15日在国会作证时透露,FDA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设立办事处、派遣永久性检查人员加强从中国进口美国的药品的监管,第一批工作人员5月即可到岗。笔者不明白,所谓的“监管”,明确的是什么意思?中国的法人,在中国领土范围内,为什么要接受美国有关当局的监管?即使美国有关当局此举是为了保证其内国民众的食品和医疗安全,但是其行使管辖权也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行。我想请问美国有关当局是依据哪些生效国际条约及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在中国实施监管企业食品与药品质量的行为?退一步而言,即便有相关的生效条约,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倒是记得,美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喜欢强调“长臂管辖”原则,依照自己国家的法律,对在别人国家领土上的人和事进行管辖,不仅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中也可以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直接进行干预。中国人民经过8年抗战,取得辉煌胜利,获得了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才换来了西方干涉中国百年的“治外法权”历史的终结。今天,美国FDA又要在中国设立所谓的办事处进行所谓的“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是当年“治外法权”的再演?http://blog.sina.com.cn/fengliuchaguan欢迎大家去浏览,并参与讨论。我对上文中问题的法理基础吃不准,希望大家有理有据进行分析,讲法律,摆道理
2008年11月22日 15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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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做简单的这样理解.FDA提供食品药品的安全标准,符合才能进入美国市场.如果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方便中国企业检验.就像中国企业的产品一样,在国内生产时就适用欧洲或其它国家的产品标准,这难道不就是外国法律在国内的适用吗?或者说自己愿意去适用吗?所以不是监管的问题,是认证的问题.中国的相关产品不愿意去美国市场,完全没有必要接受它的"监管",没有人强迫你.法治外权不是这个意思!!!它需要相关人员,事件必须接受它的管辖.
2008年12月03日 00点12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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