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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让我想起了《古文观止》中柳宗元的一篇文章《驳复仇议》。这篇雄文的诞生背景是这样的。
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被县尉害死,他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然后自首归罪。可能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过于棘手,因此惊动了武则天。很明显,大家都意识到了用法律无法公正的来判决。当时有大臣建议先执行死刑,然后在他的家乡立旌旗来表彰他的孝道。
柳宗元听了这个建议就发飙了。他说,你既然要杀他,他的行为就是错的,再表扬他,那表扬就错了。如果表扬的决定没问题,那就是你法律判错了。不可能会有表扬错误的行为这种道理。如果这么判,老百姓就会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接下来还有更狠的评论。
他说,那个县尉草菅人命,作为他的上司却不查不问,遮遮掩掩,面对受害者的求救充耳不闻。这样的上司自愧不如还来不及,还有什么资格去判徐元庆死罪?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自首归罪是义。一个孝义之人怎么会藐视王法呢?杀掉一个孝义之人,这才是亵渎刑罚,破坏礼仪的行为。
这篇文章能被收入古文观止,和那些文学精品、治国大论并列,足见人之常情之可贵。由此而看今天的辱母杀人案,真是感慨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不过,历史在相似之余却也总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古人是有感情的,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被民主法制浸润过后的今人,却理智的让人心寒。在法律不能锄强扶弱,而是压弱助强的时候,不是想着去弥补法律的漏洞,而是去给漏洞贴上一块遮羞布以维护所谓的“尊严”。
2017年03月27日 1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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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一件的说嘛。
为啥杀人?因为高利贷逼债。
既然是高利贷,警察还能以一句简单的“不能介入经济纠纷”而甩锅?再说了,都逼债了,已经不是单纯的经济纠纷了。
凭啥只判杀人者,而对高利贷涉黑团伙和渎职警察避而不谈?要死一起死咯
2017年03月27日 11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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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的公检法绝对有大问题。
2017年03月28日 00点03分
有网友说那里有些警察之前都是混混
2017年03月28日 06点03分
几年前的鲁荣渔海上杀人案,也是只判了船长船员,而矛盾的根源,涉嫌用假公章合同欺诈的船公司现在依然好好的……
2017年04月10日 04点04分
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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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话是从别的地方看到的,感觉比现在的鸟法律强许多:
我们老祖先很早以前就对这个有定论了“私闯民宅,非奸即盗,杀无罪.....”
《汉书·胡建传》引托名的《黄帝李法》有云:“壁垒已定,穿窬不繇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
北齐律例:“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唐律疏议》贼律条:“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大明律》则作:“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
2017年03月27日 1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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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常情,为啥在当下就枉顾呢?
2017年03月28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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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面我们还是要多向欧美学习,美国也有很多人情和法律冲突的案例,大多都是轻判优待——就是按照最刑法轻的处罚进行判决,然后在执行过程中给予特殊照顾,一再减刑。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人情味。另外,我还记得有一起案例,律师引用了心理学中的snake反应,使得一审防卫过当的判决最终改判为正当防卫,这也体现了美国司法体系当中律师的重要性。而中国的律师……尤其是基层的,大多都是法院的关系户……
2017年03月29日 03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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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阵子我朋友的父亲工作时出了意外,在工伤赔偿方面有点纠纷,我就陪他去了趟律师所,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赔偿和律师佣金方面的问题。结果去了之后人家律师屌得不行,想知道赔偿的细节,这属于给我们增加了劳动,所以先交500块。想知道佣金,500块交了之后再详谈。能力强不强不知道,说倒是挺能说的
2017年04月10日 0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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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现在的监狱,可以给人以正当的教育,为罪犯提供书籍和上文化课的机会。环境不用太舒适,只要冬暖夏凉。给那些对前途绝望的人以正当改造的机会,劳动的机会,工作的机会。不知道,现在监狱的大环境,是不是这样的。
2017年03月29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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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在某种程度而言是有存在的必要的。但一般不是跟个人挂钩的,跟个人挂钩有点涉黑。
其实我们如果借高利贷,一般是用于投标,比如一个工程的投标,需要交保证金,如果中标了,保证金不退,对于没中标的,就退回保证金。
那么对于短期难以聚拢资金,或者懒得聚拢资金的人来说,有快捷的贷款方式就很简便,它只需要抵押一些不动产,很快就能拿到钱,拿钱去投标,如果没中,无非是给他一点利息,这远比自己聚拢资金要方便的多。
如果中了,再聚拢资金还人家贷款就好了,因为投标有一定运气性,没必要无的放矢白忙。
这就是目前高利贷存在的意义,就是快捷聚拢资金,当然如果是因为想买什么东西或者赌博之类借高利贷,就有些涉黑嫌疑。一般正规的高利贷都是需要抵押的。目前高利贷以及融资非法集资这些界线很难区分,融资人跑路了,就是变非法了。但是这些民间借贷的确存在,也有他的适应性。
2017年03月30日 00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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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还有这作用,学习了。但这种借贷未必是高利贷吧,是不是可以从正规的财务公司借的?
2017年03月30日 02点03分
@inkstones 都是高利,但是这种利息,相比你自己聚资,要轻松得多。你想财务要把资金聚集起来,各种走账特别麻烦,不如花点钱借贷,反正就几天的事,交个保证金,投个标,开标不中,退保证金,还给他就好了,再付几天的利息,这比自己凑资金要方便得多
2017年04月01日 07点04分
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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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迅速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工作组,就案件涉及有关问题展开调查。调查组按照全面深入、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调取有关报警电话录音、与苏银霞有关的投诉、相关的报警处警视频和记录等资料,查阅分析处警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厂区监控录像、卷宗笔录等资料及视频,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取证谈话。
经调查, 2016年4月13日,干警郭增金等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苏银霞的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名讨债人员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于欢案处警干警在警情处置过程中存在处警不力、对现场处置严重失责等失职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责成冠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郭增金、朱秀明等人立案审查
2017年04月03日 06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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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高利贷也太窝囊了,去催债还能被反杀,这不是小说情节吗?几个反派渣渣跳到满级主角面前找死
2017年04月10日 03点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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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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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6月23日电 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5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诉人于欢的父母于西明、苏银霞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其间,因于、苏未如约还款,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2016年4月14日16时后,赵荣荣先后纠集郭彦刚、杜志浩等十余人到苏银霞公司讨债。当日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在该公司接待室内以辱骂、弹烟头、裸露下体等方式侮辱苏银霞,并以拍打面颊、揪抓头发、按压肩部等肢体动作侵犯于欢人身权利。当日22时22分,杜志浩等人阻拦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的于欢、苏银霞,并采取卡于欢项部等方式,将于欢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彦刚、严建军重伤,程学贺轻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2017年06月23日 1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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