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 `学校老师没收学生财物属于犯法行为``
深圳中学初中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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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YA0 楼主
这是我在网上询问各路豪杰得来的结果` 问:就学校老师没收学生财产这一种行为`基本在全中国的中小学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作为一个的学生`我想了解这种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根据的`不然`怎么会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普遍存在呢`` 答: 不能!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政权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权法第5章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2008年11月17日 12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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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顶..
2008年11月17日 12点1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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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YA0 楼主
哈哈哈.谢谢也只是在一个很团结的中学里看到的一个贴.发觉挺适合我们学校学生来看看.额. 老师们硬是要来看我也没办法拉.
2008年11月17日 13点1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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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谁敢这样和学生处的说等于找死
2008年11月17日 13点11分 4
level 7
摇YA0 楼主
^^ 忘记告诉你.学生处主任可是很关注贴吧的是基本每天都来看的就算我说了. 我又没说错话.我说的话很文明很正确啊
2008年11月17日 13点11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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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2008年11月17日 13点11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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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黄铮可能忘记我了..
2008年11月17日 13点11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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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YA0 楼主
他干吗要记得你哦
2008年11月18日 11点11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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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YA0 楼主
再次顶起哈哈
2008年11月20日 14点11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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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期末你去找他要还是会给的……
2008年11月21日 12点11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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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YA0 楼主
代替保管也是不行的拉老师有这权利的咩。
2008年11月21日 14点11分 11
level 5
老师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应斩首示众.
2008年11月21日 17点11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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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迟~凌迟~
2008年11月22日 04点11分 13
level 6
光着PP游jie示众~
2008年11月22日 05点11分 14
level 7
摇YA0 楼主
一句代替保管就能做出与强盗般的行为.这是职业歧视啊.换转是一个陌生人或一个你朋友硬要抢你东西来保管你也一样可以报警举报啊.为什么老师没收就可以光明正大的
2008年11月22日 17点11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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