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商品完好,即使拆封了,也能无条件退货。】
pulz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吧务
level 15
pulz 楼主
201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施行。昨天,大连市工商局对此加以解读。《办法》明确了七类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品保持完好,拆封也不能成为拒退货的理由,《办法》还规定了网购问题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点是自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办法》在附则中规定,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等可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执行,而熟人间微信朋友圈交易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解读一 《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
据大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大的亮点,便是第一次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法律范畴,首度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赋予了法律维权依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围绕退货范围和商品完好的解释却产生了大量消费纠纷。《办法》的出台,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最大程度避免了网络交易平台或销售者随意解释或以合同格式条款破坏后悔权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增加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定,平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以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 解读二 商品完好,拆封不能成为拒退货的理由
《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拆封不再成为电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为了让退货条件更加清晰,《办法》还明确了三大类商品因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致其价值贬损较大,已“不完好”的判定标准:
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这不管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来说,能不能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都能做到心里有数,保障了双方的权益。解读三 七天无理由退货 自签收次日开始算 退货 自签收次日起算
对于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流程,《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时间节点和延误责任。
按照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消费者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并保留退货凭证。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退钱 收到商品七日内退还
另外,《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各种退款方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消费者不能一并退回赠品,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解读四 不履行将被公示并实施信用惩戒
1、网络商品销售者若有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2、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3、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情形之一的,《办法》将按规定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不仅可以处罚,还要依法进行公示并实施信用惩戒,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井惠群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齐媛媛
2017年03月10日 02点03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