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4
hdsuzuki1
楼主
我是11年抢生二胎,丈夫是广东广州户口,妻子是外省户口,大的小孩跟丈夫,小的跟妻子,在外省妻子户口所在地罚齐款并上了户口,现在想把小的迁户到广州,计生以未罚齐款为由拒绝开计生证明。今天打电话给12320,对方说要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所以不能开证明,我再问以哪一条哪一例来征收,对方答复“根据2009年省计划生育条例”,我说2016年省的计生条例已经出来了,条例最后写明“以前的条例作废”。怎么能作为依据,对方说“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我是2011年超生应该安照09年的条例处理。我现在终于知道什么是法盲,新条例出来,已经表明旧的作废,还搬出旧法来出来,这是什么世道?
2017年03月02日 12点03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