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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刘某清在“鹿邑吧”上发布一篇名为“太清郑集杀人事件 听说是政府所为”的视频贴,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谣言内容


鹿邑县公安局网警大队监测到该贴后,经核实鹿邑县太清宫镇、郑集乡并没有发生视频中的杀人事件,此贴属网络谣言,如果不及时澄清势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造成心理恐慌,鹿邑县公安局立即对散布网络谣言的发贴人进行调查,原来发贴人刘某清系鹿邑县太清宫镇八里行政村人,现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一KTV内工作。2月26日我局民警在宁波象山将违法嫌疑人抓获,经询问刘某清对自己发贴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鹿邑公安提醒:
谣言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我们不能再让谣言出现在网络上。鹿邑县公安局将继续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同时联合各相关部门,对于无事生非,恶意制造谣言之人,一律给予重处。请广大网友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净化网络空间我们人人有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
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2.造谣严重侵犯人权时,可以参照《刑法》侵犯人身权利的条款。诽谤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阅
2017年02月26日 22点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