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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球愿意以12万卖给她,如果我不卖,她就直接与李树球联系。这样,就促使我低价卖给她,并于当晚与她签订了合同。后来她写下意愿书,试图将合同转让给他人,并愿意一个星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最终她决定违约,就多次到我办事处胡闹,又到派出所、公安局等到处告我诈骗。致使本人名誉及精神深受打击,她引发了这场官司后,一审法官脱离现实地判合同无效,更是雪上加霜。 二、德庆法院违法对财产查封、违法拘留。 我接到德庆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08年1月7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并递交了《申诉状》和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见附件1),理应裁定终止执行。但德庆法院不但一直不理不睬,不作任何答复,违反了法定原则,还于2008年3月24日查封了我两处房产(见附件2),共计约四十余万,相当于本案纠纷价额的六—七倍。明显超标查封,本人在德庆有五处房产,任何一处都足以清偿本案纠纷价额。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德庆法院明显超标查封财产后,又于同年5月28日,对我拘留了十五天(见附件3),这是违法的错误拘留,是错上加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有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这就说明:“拘留”不可不适轻重。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和其他妨害或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再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这就说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人则不可拘留。而我既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也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妨害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我不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更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对我拘留很明显是违法的错误拘留。 因而,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确认。此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申请人:石伟彦 2008年10月13日 申请赔偿 "国家赔偿”,虽然赔偿金是少,远远未能弥补受害者的彻身损害,但意义深远:是国家对人民关怀的体现;反映国家机关基层贯彻履行"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监督职责,及时安抚受害者心灵、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本人现就针对(2007)德民初字第265号错误判决所引起的(2008)德执字第88—1号裁定和(2008)德执字第88号拘留决定等一连串的错误执行,本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人:石伟彦 2008.11.7 附件:1、德庆县人民法院收取材料收据两份2、(2008)德执字第88-1号裁定书3、(2008)德执字第88号拘留决定书4、被拘留时向德庆县人民法院发出的《申请复议》5、《申请确认》书6、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复通知
2008年11月09日 06点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