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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大叔1982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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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18时许,济源市宣化街汤帝大厦北门口因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群众聚集,后开始砸烧事故车辆,在该事件中被告人代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积极参与翻车、砸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毕娇的陈述,证人孟X、张XX、卢XX、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毁损照片,关于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处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案发、破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X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段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雨
	
	2017年02月03日 2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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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18时许,济源市宣化街汤帝大厦北门口因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群众聚集,后开始砸烧事故车辆,在该事件中被告人代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积极参与翻车、砸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毕娇的陈述,证人孟X、张XX、卢XX、刘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毁损照片,关于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处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案发、破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X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代XX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段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