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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讨论。我们拥有可以上路许可的车牌,凭什么不可以上路?
2016年12月26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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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法律文件对“道路”规定的内容分析,“道路”的范围呈扩大趋势。1988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据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的范围之外。
2016年12月26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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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的厂区、园区不断扩大,且系开放式管理,社会车辆、行人经常借道通行,在该路段发生人车相撞的事故越来越多,当事人常报警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出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便于事故的后续处理。但受《条例》限制,对在这些路段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付责任,致使肇事者和受害者的权益均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条例》关于“道路”的规定越来越不符合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2016年12月26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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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扩大了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就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纳入“道路”范围,以更好地维护这些路段的交通秩序,保护肇事者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26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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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嫌处理麻烦直接从根源解决
2016年12月26日 16点12分
@堕落戈 解决可以,不能不讲道理吧。它是学校不是山寨
2016年12月27日 04点12分
@interNCS 领导:同学你有什么好的想法来我办公室坐下慢慢说
2016年12月28日 08点12分
吼呀,你先把手里的刀藏好吼不吼呀
2016年12月28日 08点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