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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分得口粮地,2009年初村民死亡,集体未回收土地,本该由死者女儿接着种,但第三者称:死者生前已将土地卖给自己,合法吗?口粮地属于用益物权,可以随意买卖吗?《基础农田保护条例》《土地承包法》哪个适用?第三者冒死者签名,与他人串通,伪造合同。如何处理?
2016年11月28日 06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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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6
首先如果真是死者生前签订的合法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就你目前所说对方的行为是伪造证据,这样的情况你可以进入司法程序要求进行笔记鉴定解决比较好,一旦确认伪造,你可以追究对方责任
2016年11月28日 06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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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2
口粮地不能买卖,家庭联产责任制,属于集体用地,第三者是从死者那承包的,不可能卖给她,这种集体用地是不能买卖的,死者也没有所有权去买卖,我们这边97年就分了,根据你家当时人口数去分责任田,30年不变,人没了,地在的.但是你家有人,这地别人就不能都动动.
2016年11月28日 07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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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一个户口的,现在打官司,集体收回了这块土地,其他死亡成员都没回收。
2016年12月04日 02点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