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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到16℃需全额退费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11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对今年城市居民住宅室温不达标如何检测、如何退费及退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室内温度不达标,可按规定申请退费。
2016年10月31日 14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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