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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办法
(1)有合法手续的主房(住房+厨房)拆迁按占地面积1:1进行刀切式安置;
(2)经合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二年)的宅基地(未建),按批准面积1:1进行安置。老屋已拆的遗留宅基地和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安置;
(3)放弃安置的拆迁户,其主房占地面积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工、农业厂房,果园及其附属房不予安置。
2.安置相关事宜
(1)先拆迁先安置原则:依据房屋拆迁的先后顺序依次公示后再进行安置;同一时间(按日期)拆迁的按抽签的顺序号先后挑选。
(2)安置户用地手续:免费为拆迁户办理与原拆迁房屋同等面积同等属性的用地手续,由东山街道办事处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
3.安置点建设
(1)安置点建设先行。对安置点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先行实施征地拆迁。
(2)安置点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东山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安置点建房实行“6+1”(六层半建筑结构)建设要求。
(3)安置点建设涉及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4)坟墓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统一安置在东山街道坨圳坟墓安置点。
(二)返迁房安置操作细则
1.东山新区启动区返迁房安置按照《关于印发东山新区首期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康府办字[2011]200号)和《关于印发东山新区房屋拆迁补充方案》(康府办字〔2012〕64号)文件执行。选择返迁房安置模式的,其拆迁补偿执行本方案的拆迁补偿标准。
2.对于已签订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拆迁户,根据拆迁户自身的意愿,可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模式,如选择宅基地安置,则必须申请撤销原签协议并不计息退回原领取拆迁补偿款,方可按本方案重新进行补偿安置。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主房(住房+厨房)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房屋拆除10个月后,因安置点建设原因未交付土地建房或返迁房未交钥匙,从第11个月起每月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2元/㎡补助过渡租房费,低于300元/户的按300元/户的标准按月补助,第20个月起每月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补助过渡租房费,低于600元/户的按600元/户的标准按月补助,至安置点交地或返迁房交钥匙为止。
2.搬迁补助费:按拆迁主房(住房+厨房)建筑面积以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农机具搬迁费500元/户。
4.厂房搬迁费:按生产厂房面积10元/㎡予以补偿,厂房搬迁费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5.具备有审批手续的企业的变压器、锅炉补给搬迁费,变压器3万元/台,锅炉5吨以下4000元/只,5吨以上6000元/只。
八、杆线拆迁补偿
1.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广电网络公司等有关单位各自负责做好项目区红线范围内的所属管线迁移和接通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需要,不得影响施工。具体原则、程序和补助按市政府下发的抄告单执行。
2.个人浇筑水泥电线杆给予100元/杆补偿,木头电线杆不予补偿。
九、奖励政策
1.在2013年12月1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迁完毕(以拆平并搬完建筑材料为准)或腾空弃房的,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后:
(1)按主房拆迁面积60元/㎡奖励拆迁户;
(2)有审批手续的工、农业厂房按15元/㎡奖励拆迁户。
2.在2014年元月1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迁完毕(以拆平并搬完建筑材料为准)或腾空弃房的,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后:
(1)按主房拆迁面积40元/㎡奖励拆迁户;
(2)有审批手续的工、农业厂房按10元/㎡奖励拆迁户。
3.在2014年元月31日前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迁完毕(以拆平并搬完建筑材料为准)或腾空弃房的,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后:
(1)按主房拆迁面积20元/㎡奖励拆迁户;
(2)有审批手续的工、农业厂房按5元/㎡奖励拆迁户。
4.2014年2月1日后拆迁的不予奖励。
5.坟墓迁移奖励。视坟墓迁移进度给予一定奖励:
①在2013年12月10日前迁移的,给予500元/穴的奖励;
②在2014年元月10日前迁移的,给予300元/穴的奖励;
③在2014年元月31日前迁移的,给予200元/穴的奖励;
④2014年2月1日后迁移的,不予奖励。
6.安置点房屋实行“6+1”坡顶式客家风情建筑设计,凡安置点建房户能在建房放线后3年内,按照规划设计方案标准和要求建设安置房,经规划执法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5000元/户奖励,凡不遵照规划设计方案标准和要求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十、其它
1.征地拆迁分五个组开展工作。第一组纠纷研判
2016年10月22日 06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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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有钱后高雅得不要不要的,连拆迁都诗词歌赋了!
2016年10月23日 02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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