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7
胎儿有继承权?胎儿不是民事主体怎么存在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时夭折“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怎么界定是出生时夭折还是出生后自然人死亡?!继承权是不是要继续顺位?继承了遗产的胎儿的财产由谁代管?那代管人是监护人吗?!可是监护人是监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一条我一百个不同意!坚决反对!
2016年06月28日 01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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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 7
个人认为这是合理的,而且进行相应的修改好不好,楼楼记得自己去看看哦。
2016年06月28日 03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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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合理,不是不说胎儿不应该存在遗产预留份额,但预留份额与继承权是本质的区别,更何况对于胎儿的界定我国的立法还很落后,立法不能这样的没有前提的立法准备就草率大跃进,这样会导致混乱并阻碍今后的立法进程。当然这个是草案初审稿,但是看到这个主张很火大。
2016年06月29日 10点06分
level 10
原本胎儿也有预留份额,方向是好的,不过这么一弄感觉要出乱子。
2016年06月28日 07点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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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各种老王出没
2016年06月29日 12点06分
level 2
其实就是把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提前了,本来是用独立呼吸说的,这么一搞,权利能力取得的起点就提前了,但是权利能力也不是民法核心内容,所以也无所谓
2016年07月02日 14点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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