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1
洛宁神剑
楼主
为了充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涉牌涉证、拼装报废车上路、客车超员、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洛阳市公安局有奖举报交通安全违法及交通肇事逃逸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洛宁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道路范围内对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发现道路上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洛宁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挪用、转借或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
(八)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
(九)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八)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拨打举报热线“110或122”进行电话举报,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办案民警调查核实情况。
三、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一条第(五)、(六)、(七)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在拍摄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影像、照片资料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到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实名举报。
四、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九)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第二、第三条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举报。
五、对于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认真进行调查,一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九)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100元;
(二)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一)、(四)、(五)、(六)、(七)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属本《通告》第一条第(八)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对举报机动车之间仅有车损的轻微逃逸事故,查实后奖励举报人300—500元;举报伤人致残或较重车损、亡人逃逸或特大车损逃逸事故奖励1000—20000元;其它重特大逃逸事故或特殊情况视情奖励。
六、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影像、照片资料应当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机动车违法的时间(年、月、日、时、分,为24小时格式)、地点(公路名称、具体里程及方位)、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身颜色等特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属实,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处的。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查处,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多人举报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顺序按百分比分配奖金。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九、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 122
洛宁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2016年06月04日 03点06分
1
一、凡发现道路上有下列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洛宁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的;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挪用、转借或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七)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
(八)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的;
(九)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一条第(一)、(二)、(三)、(四)、(八)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拨打举报热线“110或122”进行电话举报,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办案民警调查核实情况。
三、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一条第(五)、(六)、(七)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在拍摄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影像、照片资料的情况下,于3个工作日内到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实名举报。
四、公民发现本《通告》第(九)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第二、第三条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举报。
五、对于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认真进行调查,一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九)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100元;
(二)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二)、(三)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200元;
(三)属本《通告》第一条第(一)、(四)、(五)、(六)、(七)项交通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属本《通告》第一条第(八)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对举报机动车之间仅有车损的轻微逃逸事故,查实后奖励举报人300—500元;举报伤人致残或较重车损、亡人逃逸或特大车损逃逸事故奖励1000—20000元;其它重特大逃逸事故或特殊情况视情奖励。
六、公民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所提供的影像、照片资料应当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机动车违法的时间(年、月、日、时、分,为24小时格式)、地点(公路名称、具体里程及方位)、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车身颜色等特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二)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之前已经主动整改的;
(三)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虽然属实,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固定证据和查处的。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查处,在查清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便领取奖金。多人举报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顺序按百分比分配奖金。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实有关举报人身份等情况后,根据举报人意愿等情况,通过银行、邮政汇款等方式,及时将奖金汇寄至举报人的有关银行账户或地址;也可以直接派员送达或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人在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汇款地址,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奖励。
九、严禁举报人利用掌握的证据材料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严禁诬告和提供伪证材料,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具体举报情况。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举报采取自愿的原则,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举报电话:110 122
洛宁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