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县科学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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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之祗 楼主

 农民合作社为人合性质的组织,合作社成员从事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同类服务活动,彼此之间以产业为纽带,以合作社为组织平台,在生产生活中多有交集,彼此间比较了解。但是其中仍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资金合作不可避免地要追求规模效益,规模越大,资金的集聚效应越强。因而,资金互助合作必然存在着扩大规模的冲动。即使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如果脱离产业支撑,无限制增加成员人数,以超出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经营收益水平承诺高额资金回报的方式,无限制吸引成员聚集资金,就会导致合作社治理成本加大,人合属性扭曲,原本成员间的熟人关系变得陌生,合作社及其成员对资金的控制力就会随之降低。同时,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也会危及到互助资金的安全。
  因此为了提高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安全性,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将信用合作与生产经营合作密切联系起来,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担保制度。农民合作社应根据自身情况寻求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要确保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规范发展,就应当坚持以产业为基础,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成员为边界,以促进成员改善生产经营能力为目标,以完善的内部资金监管制度为保障。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必须以“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为前提。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通过合作社增加农民收入,增强成员的还款能力,也是降低内部信用合作风险的重要措施。(詹瑞春)
2016年03月12日 07点03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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