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卖、杀害野生动物的量刑
宰执天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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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279226402 楼主
毫无疑问,本案适用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照规定,需要情节特别严重才能判罚十年半。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如下: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特别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015年12月05日 13点12分 1
level 13
[咦]
2015年12月05日 14点12分 2
level 10
jw279226402 楼主
燕隼: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低危(LC)。
麻雀: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
以后爱吃鸟的同志注意了,屁民吃麻雀也会判刑的,说不定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哦。
2015年12月05日 14点12分 3
凤头鹰: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 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低危(LC)。[
2015年12月05日 14点12分
数量够了肯定入刑,另外什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这些公益组织的分类可不代表国家对保护动物的分类,你例子举的愚蠢。
2015年12月05日 14点12分
理论上法律都是屁民批准,至少是代表批准的,所以自作孽怨不得人,想放心可以撤销动宝法[滑稽]
2015年12月05日 15点12分
又不是法律,国家承认什么鬼iucn?
2015年12月05日 18点12分
level 14
要是不爽,可以造反,BB是没用的。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很多物种的进一步濒临灭绝,动物保护法只会越来越严厉。当然你可以移民,不过不好意思发达国家的动物保护法比中国的要严厉的多,你要移民最好去朝鲜之类的国家。
2015年12月05日 18点12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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