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昨起上调 公交出租不准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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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钟 伟)由于成品油价格上调,燃油附加费也跟着进行了调整。昨日,记者从万州交委等相关部门获悉,市物价局、市交委发出通知,要求万州等区县从即日起上调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标准,新标准为每人每公里0.03元。   燃油附加费跟油价调整   市内公路客运在票价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案是从今年4月15日开始执行的。当时的标准是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0.50元;25公里以上至50公里(含)为1.00元,以此类推。   “按市物价局、市交委有关规定,如果燃油价格上涨,燃油附加费上调;如果燃油价格下跌,则下调燃油附加费。”万州区交委有关负责人称。   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   昨日,市物价局、市交委再次发出通知,从即日起,上调市内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新标准为: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为1.00元;25公里以上至50公里(含)为1.50元,以此类推。   据万州区交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燃油附加费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但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   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公交车出租车不准收   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由万州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万州开往市内各区县)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同时,《通知》还强调,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费;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公路客运车辆(含已享受燃油补贴的双燃料客车)不得收取燃油附加费。
2008年06月22日 03点06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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