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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校负责人(法人),2007年8月30日,我委托朋友找人给学校安装暖气,朋友找到卖锅炉的(甲),甲找到乙(乙没有资质),商定每组60元,(当初考虑小工程,只有口头协议),水暖安装后已付款。乙找丙帮忙,丙在接电时自己不慎摔下(考虑学生安全,刀闸在高处,线路无问题),现定10级伤残,丙欲起诉我。问:1、与朋友、卖锅炉人、学校是否有关?2、学校应该付什么责任?3、是否有诉讼时效?
2008年05月12日 14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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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受雇于 乙,乙应当对丙的事故负责人,但是学校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05月13日 02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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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受雇于 乙,乙应当对丙的事故负责人,但是学校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05月13日 02点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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