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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fan
楼主
血泪控诉
——严重渎职不作为的肥乡县交警大队队长连日红事故科科长李付民
尊敬的省公安厅领导:
我叫袁俊美,女,52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西关村人。身份证号:
13042819620
8230222,联系电话:
13831071028
。
2012年3月26日(农历三月初五)20点15分左右,我爱人王福堂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走到建安路西关村委会西侧,被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摩托车从后面追尾撞成重伤,在邯郸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的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公安机关依职权应当制定侦破方案,采取侦破手段,寻找线索,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给无辜的死者和家属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可是肥乡交警队不是这样做的。交警队队长连日红和事故科科长李付民严重渎职、不作为。
案发至今两年九个月,只有几页简单的材料。
目击者、证人、嫌疑人、嫌疑车都是我们家属提供的。去公安部做视频鉴定,去上海做骨骼比对都是我们家属要求的。
人命关天。肥乡交警队破案不去找线索,有线索不去深入细致调查核实。
肥乡交警队严重渎职的表现是:
1、 案发后,既没有成立专案组,又没有一个正式公安干警参加破案。未及时派人查看监控视频,直到案发十五天后,才在监控视频中第一次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此时看到视频的电脑是由我们家属提供的),由于距案发时间过长,致使嫌疑人途径之地多个KTV场所和街边门市安装的摄像视频更新,耽误了破案关键时间。
2、 对目击证人不保密,画像时有很多无关人员在场,让证人顾虑重重,失去了最佳的取证机会。
3、 2012年9月29日,我们家属在肥乡县东方城建筑工地发现一辆无牌无证黑色五羊125-7嫌疑摩托车,并及时通知肥乡交警大队。其发动机号为:07524496,WY156FMI-4,大架号为:LWYPCJ70X76090990,制造年月:2007年12月。摩托车尾部按有“献平摩托专卖”的黑色胶皮垫,胶垫上贴有肥乡县交警队扣车罚款单。交警队也没有查到扣车单的底联存根。查嫌疑车发票2006、2008、2009、2010年发票都有,唯独没有查到2007年嫌疑车发票。直到2013年7月才去广东摩托车厂家调查,至今未查明车主身份。
4、 我们家属经多方打听和肥乡城南堡村贺献波有重大嫌疑,在我爱人出事时间段贺献波面部有挫伤,腿有摔伤。我们把这个重大嫌疑人提供给交警队。由于肥乡检察院纪检书记赞红革干扰、交警队队长连日红和李付民不作为,导致后来在未深入调查,未让目击证人辨认的情况下,就将嫌疑人释放。
5、 贺献波与妻子和本村医生口供不一致,嫌疑人说是在6月份村西头摔的,其妻子说是在家门口摔的,医生孙丽英说他摔伤时身穿毛衣(6月天会身穿毛衣?)。
由于以上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导致最终本案因为时间拖得太久无法侦破而告终。
他们对于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四次督办的批示,省信访局两次开具的督办案件的介绍信视若无睹,两次督办他们都没有任何进展。只是安抚我们不要让我们再去信访。
2014年6月21日省公安厅领导在邯郸市公安局接访的时候,肥乡交警队20日下午通知让我去,晚上十点多通知我说领导不来了。后来我们得知他们让别人去了。
飞来横祸和交警队的渎职不作为,使我们家庭在经济、精神和身体上受到沉重打击。每天期盼着有新的进展,破案的结果。夜夜不能入睡,白天精神恍惚。日盼夜盼等了将近三年,一千多个日夜却总是被交警队推来推去,他们还想无限期拖下去。逼不得已我们才求助省公安厅厅领导,走信访之路。
恳请省公安厅领导严惩不作为肥乡交警大队队长连日红和事故科科长李付民。早日将肇事者绳之于法,依法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我爱人王福堂伸冤。
2014年11月4日
2015年03月09日 09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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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渎职不作为的肥乡县交警大队队长连日红事故科科长李付民
尊敬的省公安厅领导:
我叫袁俊美,女,52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西关村人。身份证号:
13042819620
8230222,联系电话:
13831071028
。
2012年3月26日(农历三月初五)20点15分左右,我爱人王福堂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走到建安路西关村委会西侧,被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色五羊125-7摩托车从后面追尾撞成重伤,在邯郸市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的肇事者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公安机关依职权应当制定侦破方案,采取侦破手段,寻找线索,尽快破案,将肇事者绳之于法,给无辜的死者和家属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可是肥乡交警队不是这样做的。交警队队长连日红和事故科科长李付民严重渎职、不作为。
案发至今两年九个月,只有几页简单的材料。
目击者、证人、嫌疑人、嫌疑车都是我们家属提供的。去公安部做视频鉴定,去上海做骨骼比对都是我们家属要求的。
人命关天。肥乡交警队破案不去找线索,有线索不去深入细致调查核实。
肥乡交警队严重渎职的表现是:
1、 案发后,既没有成立专案组,又没有一个正式公安干警参加破案。未及时派人查看监控视频,直到案发十五天后,才在监控视频中第一次看到犯罪嫌疑人的身影(此时看到视频的电脑是由我们家属提供的),由于距案发时间过长,致使嫌疑人途径之地多个KTV场所和街边门市安装的摄像视频更新,耽误了破案关键时间。
2、 对目击证人不保密,画像时有很多无关人员在场,让证人顾虑重重,失去了最佳的取证机会。
3、 2012年9月29日,我们家属在肥乡县东方城建筑工地发现一辆无牌无证黑色五羊125-7嫌疑摩托车,并及时通知肥乡交警大队。其发动机号为:07524496,WY156FMI-4,大架号为:LWYPCJ70X76090990,制造年月:2007年12月。摩托车尾部按有“献平摩托专卖”的黑色胶皮垫,胶垫上贴有肥乡县交警队扣车罚款单。交警队也没有查到扣车单的底联存根。查嫌疑车发票2006、2008、2009、2010年发票都有,唯独没有查到2007年嫌疑车发票。直到2013年7月才去广东摩托车厂家调查,至今未查明车主身份。
4、 我们家属经多方打听和肥乡城南堡村贺献波有重大嫌疑,在我爱人出事时间段贺献波面部有挫伤,腿有摔伤。我们把这个重大嫌疑人提供给交警队。由于肥乡检察院纪检书记赞红革干扰、交警队队长连日红和李付民不作为,导致后来在未深入调查,未让目击证人辨认的情况下,就将嫌疑人释放。
5、 贺献波与妻子和本村医生口供不一致,嫌疑人说是在6月份村西头摔的,其妻子说是在家门口摔的,医生孙丽英说他摔伤时身穿毛衣(6月天会身穿毛衣?)。
由于以上严重的渎职和不作为,导致最终本案因为时间拖得太久无法侦破而告终。
他们对于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四次督办的批示,省信访局两次开具的督办案件的介绍信视若无睹,两次督办他们都没有任何进展。只是安抚我们不要让我们再去信访。
2014年6月21日省公安厅领导在邯郸市公安局接访的时候,肥乡交警队20日下午通知让我去,晚上十点多通知我说领导不来了。后来我们得知他们让别人去了。
飞来横祸和交警队的渎职不作为,使我们家庭在经济、精神和身体上受到沉重打击。每天期盼着有新的进展,破案的结果。夜夜不能入睡,白天精神恍惚。日盼夜盼等了将近三年,一千多个日夜却总是被交警队推来推去,他们还想无限期拖下去。逼不得已我们才求助省公安厅厅领导,走信访之路。
恳请省公安厅领导严惩不作为肥乡交警大队队长连日红和事故科科长李付民。早日将肇事者绳之于法,依法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为我爱人王福堂伸冤。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