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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日钢上班,但日照钢铁集团在明知员工怀孕的情况下,无任何书面协议和口头谈话,以“优化”之名突然调整了员工工资和岗位。每天必须打卡,工资由之前的3000多调整到1350元(我市最低工资),但实际上五险一金个人承担的部分和单位承担的部分都从1350元里扣,实际到手300多。。目前休产假,保险只给交到14年的10月份。我想去仲裁,但担心到时找到新工作时提档时阻拦,这是他们的一贯做法。请问可以把不得阻挠提档这句话写进仲裁要求里吗?具体应该这么写啊?
2015年03月06日 02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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