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部涉水法规规章3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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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05411 楼主
 本站讯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30日颁布出台,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部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将为河北省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法制保障。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河北省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为背景,从3月1日开始,将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依法需要关停、报废或者未建成已经停工的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或者停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在取水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封闭。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地下水开发、利用方面的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同时,省人民政府将对地下水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河北省水功能区管理规定》以提高水质达标率、保护水资源为根本目标,把批准的水功能区划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根本依据。自3月1日起,凡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都应当按照年度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在水功能区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因违反水功能区管理要求造成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并对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功能区严重污染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两部法规规章围绕“水资源、水生态、水安全”管理目标,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确定了政府负责、单位施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突出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河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03月02日 11点03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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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2日 11点03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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