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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了几则有关公交车上失窃的报道,大体经过是这样的,某某人在公交车上被窃,或是钱包,或是手机,发现后立即要求司机停车报警。司机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停车,同时报警,并等待警察来处理。 在等待警察到来或是在警察调查的时间里,许多(往往是几十名)乘客急于赶时间,无法忍受等待,为了及早离开事发地点,便主动要求接受检查,并打开提包,掏空口袋,给失主检查,借以证明自己不是窃贼,而后脱身去忙自己的事情。即使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警察也予于默认,不予干涉。 媒体对于这类报道通常评论说,主动打开提包和掏空口袋借以证明自己清白的公民,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更不可思议的竟然是那么多人主动遭受侵害,竟然没有一个表示疑义!最后还有一句是,而懂法的警察在观看中无动于衷。 我倒是认为这些乘客的做法是最理智的,对一个明明知道破不了案子,还要去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不如主动接受一下搜查,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后赶紧去办自己的事情。自古以来就有众多类似的例子,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甚至以死明志,更何况只不过是自己出示一下包和口袋,也算是对失主的交待,有什么不可以呢? 当然你也可以保持你的尊严,同时也要证明你的清白,还要配合警方捉拿窃贼,那么,一车子四五十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通常派出所警力不足,一个个笔录下来,好几个小时过去了。甚至某些警察根本也就是蜻蜓点水,假麻日鬼,走走程序,记录记录罢了,实际并没有真心帮你破案的意思。只是在今后发生类似案件时,好联系起来。最最重要的是,浪费了几十个人的宝贵时间,而失主的最后结果是回家等消息,等一个永远也等不到的消息。 一个是用五分钟时间配合失主,主动接受一下检查,然后证明自己的清白,好离开办自己的事情;一个是用五个小时的时间配合警方,主动接受一下调查,然后证明自己的清白,再离开办自己的事情,相比之下每个正常的人都会选择前者,这也是媒体所说的,众多的人主动愿意接受所谓非法搜查的原因。 虽然刑法规定,只有规定的人通过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搜查他人的身体,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是犯罪行为。但是这些乘客因为在犯罪的现场,所以有必要主动协助受害人,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明和证据,恐怕也是法律允许的,这也是警察愿意省省事,看到也不制止的原因。 最后,我真的想知道,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既不接受非法搜身,又不浪费太多的时间,到希望媒体在批评这类情况时,不要站的太高,还是贴近公民些,同时给老百姓一个好的建议。
2005年08月26日 16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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