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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在 香 港 缔 结 婚 姻 的 程 序 为 何 ?
答 1: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在 香 港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16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凡 拟 在 港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居 於 何 地 或 属 於 任 何 国 籍 , 均 可 登 记 结 婚 。 在 香 港 缔 结 婚 姻 需 经 以 下 程 序 :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须 直 接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 登 记 官 )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 登 记 官 须 在 其 办 事 处 展 示 通 知 书 的 第 I 部 分 , 直 至 发 出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或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届 满 为 止 。
-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 登 记 官 可 在 通 知 书 递 交 后 最 少 15 天 ,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让 拟 结 婚 人 士 在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举 行 婚 礼 。
- 婚 礼 须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由 登 记 官 主 持 , 或 在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由 合 资 格 的 神 职 人 员 主 持 , 或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
婚 礼 须 於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 否 则 该 通 知 书 便 会 作 废 , 之 后 如 欲 举 行 婚 礼 , 必 须 重 新 递 交 通 知 书 。
问 2: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答 2:
如 你 拟 於 香 港 登 记 结 婚 , 你 须 事 先 递 交 通 知 书 予 婚 姻 登 记 官 。 若 你 选 择 亲 自 前 往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 你 可 经 网 上 预 约 。
你 亦 可 透 过 24 小 时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 电 话 号 码 : 3102 3883 ) 进 行 预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
成 功 预 约 的 人 士 , 最 少 其 中 一 方 必 须 於 预 约 系 统 指 定 的 日 期 及 时 间 亲 身 前 往 指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办 事 处 递 交 通 知 书 。 届 时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费 用 为 港 币 3 0 5 元 。
2014年12月22日 16点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