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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西峪煤矿与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西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案时间:2000-07-06 当事人: 魏二保、翟敏光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37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太原西峪煤矿。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西峪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翟敏光,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白晋新,该矿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矿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西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西峪村。
法定代表人:魏二保,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岳峰,山西省政府法制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岳丽丽,山西省政府法制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西峪煤矿(以下简称西峪煤矿)为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西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晋新、李健,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魏二保,委托代理人岳峰、岳丽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仕浩
审 判 员 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 韩 玫
二000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关 丽
2014年12月20日 11点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