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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ologus
楼主
1)首先有一个没有交代清楚的问题,即醉酒一方到底多少人。法庭方面和目击证人那个保安都说是三个人,唯一提到“七八个人”的是被告司机。如果是七八个人,他们都围过来殴打了?那么捅倒了三个人之后,其他四五个人呢?保安说当时被告驾车离开,三个伤者倒在地上,是他打电话报警交救护车,120来了三辆车,从常理来说那四五个人如果是认识的,就算再怕事,也不该、不可能就此消失了。而且无论他们是否偏向,都是极其重要的证人,法庭如何可能不传召这些人审问?
这一点可以说是现在舆论上很关键的导火索,你去看很多相关标题都是“七八个人围殴”。如果只是三个醉酒男子,围殴一男一女,一女用伞还手,一男连捅对方十一至十二刀,然后开车离去,我不认为会有这么大的舆论偏向。
还有一点,被告逃离现场,没有报警也没有叫救护,也许当时确实没有手机(被打掉了),但是直接离开现场而不去医院或者警察局肯定是不明智的。当然后来他仍然主动自首,这肯定是从轻情节。
此外,除了“七八人”还是“三人”以外,其实法庭并没有因为证据不足就不采信被告方的说法。那个万枝法官接受采访就明确说了,是被害人有错在先(挑衅、殴打),所以在量刑上考虑了。
2)再有一点,对于一些特别喜欢用地域作为分析是非的唯一标准的人来说,我看了视频以后认为那个唯一的中立证人徐姓保安是上海人。因为虽然他接受采访是用了普通话,但是很明显说了“差头”和“勿作兴”两个词。这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但是如果有人要讨论一个事实当然首先应该把事实搞清楚。
3)来说说量刑。醉酒滋事一方,说结伙殴打应该没问题,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起点要素是造成被伤害者轻伤以上。司机他们那个非常无能的辩护人,过了一年上了法庭,突然想起来那个女的可能有鼻骨骨折,之前干什么去了?而且鼻骨骨折也不一定是轻伤,一般需要是粉碎性骨折,或者明显影响外形、功能等才是轻伤。说白了,如果当时那个女的真的被打倒在地(这一点证人证言不支持),一顿拳脚,最后软组织挫伤,那就是轻微伤。最高处罚还不够刑事,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故意伤害致重伤的,捅一刀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际量刑一般还考虑持刀和空手的区别。连续三个,而且每个至少三刀多则五刀,造成对方终身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如果不是对方殴打在先绝对不可能是五年。如果没有殴打情节、自卫争议(比如说对方就是骂了他老婆他拿出刀来连捅三个),判你十年甚至十五年没什么好叫冤枉的吧?那么这一情节至少减了五年十年。你要看看这一情节本身的严重性,他们三个加起来本来能拘留四十五天、罚款三千元。当然法律不是交易,不过实际法庭还是很切实地考虑了醉酒方违法在前的恶劣情节。上诉肯定是应该上诉的,反正上诉不加刑,但是从现有信息来看,如果中院不减刑我觉得也完全可以理解。
4)最后来说说有些人说的“可以接受防卫过当,但不认为是故意伤害”。这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说的话。正当防卫是一个辩护理由,防卫过当就是辩护不成立。“防卫过当”本身根本不是罪名,罪名只能是原控罪。这就好比张三被指控故意杀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张三有不在场证据,经过庭审不在场证据不成立,张三判有罪,不可能叫“不在场证据不成立罪”,而仍然是“故意杀人罪”。
2014年12月08日 17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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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可以说是现在舆论上很关键的导火索,你去看很多相关标题都是“七八个人围殴”。如果只是三个醉酒男子,围殴一男一女,一女用伞还手,一男连捅对方十一至十二刀,然后开车离去,我不认为会有这么大的舆论偏向。
还有一点,被告逃离现场,没有报警也没有叫救护,也许当时确实没有手机(被打掉了),但是直接离开现场而不去医院或者警察局肯定是不明智的。当然后来他仍然主动自首,这肯定是从轻情节。
此外,除了“七八人”还是“三人”以外,其实法庭并没有因为证据不足就不采信被告方的说法。那个万枝法官接受采访就明确说了,是被害人有错在先(挑衅、殴打),所以在量刑上考虑了。
2)再有一点,对于一些特别喜欢用地域作为分析是非的唯一标准的人来说,我看了视频以后认为那个唯一的中立证人徐姓保安是上海人。因为虽然他接受采访是用了普通话,但是很明显说了“差头”和“勿作兴”两个词。这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但是如果有人要讨论一个事实当然首先应该把事实搞清楚。
3)来说说量刑。醉酒滋事一方,说结伙殴打应该没问题,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起点要素是造成被伤害者轻伤以上。司机他们那个非常无能的辩护人,过了一年上了法庭,突然想起来那个女的可能有鼻骨骨折,之前干什么去了?而且鼻骨骨折也不一定是轻伤,一般需要是粉碎性骨折,或者明显影响外形、功能等才是轻伤。说白了,如果当时那个女的真的被打倒在地(这一点证人证言不支持),一顿拳脚,最后软组织挫伤,那就是轻微伤。最高处罚还不够刑事,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故意伤害致重伤的,捅一刀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实际量刑一般还考虑持刀和空手的区别。连续三个,而且每个至少三刀多则五刀,造成对方终身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如果不是对方殴打在先绝对不可能是五年。如果没有殴打情节、自卫争议(比如说对方就是骂了他老婆他拿出刀来连捅三个),判你十年甚至十五年没什么好叫冤枉的吧?那么这一情节至少减了五年十年。你要看看这一情节本身的严重性,他们三个加起来本来能拘留四十五天、罚款三千元。当然法律不是交易,不过实际法庭还是很切实地考虑了醉酒方违法在前的恶劣情节。上诉肯定是应该上诉的,反正上诉不加刑,但是从现有信息来看,如果中院不减刑我觉得也完全可以理解。
4)最后来说说有些人说的“可以接受防卫过当,但不认为是故意伤害”。这是完全不懂法律的人说的话。正当防卫是一个辩护理由,防卫过当就是辩护不成立。“防卫过当”本身根本不是罪名,罪名只能是原控罪。这就好比张三被指控故意杀人,张三的辩护人提出张三有不在场证据,经过庭审不在场证据不成立,张三判有罪,不可能叫“不在场证据不成立罪”,而仍然是“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