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青铜剑上交奖励500元对不起那把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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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舞者y 楼主
10月26日凌晨,陕西丹凤县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随后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证实,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相关部门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奖励了500元。(据《华商报》)
乍看来,这只是一件好人好事,但因捡到的是一柄楚国的青铜剑而受人瞩目,并且,相关部门只奖励了500元。如此微薄的奖金与青铜剑本身的价值形成鲜明对比,也引发人们对李磊是否“太傻”,和相关部门是否“太抠”的争议。
李磊不“傻”。虽有人曾出价10万元要买这柄剑,但国家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如李磊藏匿不报或拒不上交,则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不但追缴文物,还可能对他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如他私下卖出,则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会被追刑责。所以,李磊捡到青铜剑后上交是依法而行,不给自己找麻烦。
不过,这区区500元的奖励,实在是太“不够意思”了。且不论在公开市场上,青铜剑极为鲜见,就是当地文物部门也证实,这是近年来当地出土的楚国青铜器中保存最为完整的实物。可见其价值非比寻常,那为何只奖励500元呢?这里至少有两种可能:其一,相关部门也是“清水衙门”,财力有限;其二,法律在处罚上有金额规定,但在奖励方面只规定“应该奖励”,而并未规定奖励多少,所以操作起来就非常随意了。
无论如何,都说明目前缺少相应的奖励机制。须知,与重罚相对应的应当是重奖,假如一种制度缺乏正面激励的力度,则很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李磊上交青铜剑被奖500元,从目前的舆论来看,已经伤害了人们上交文物的热情。假如此后其他人再捡到重要文物,在决定是否上交时,难免要受此事的影响。
在此,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在对文物进行明确分级的基础上,也要实行分级奖励,提高奖励额度。另外,一些文物无法估量价值,可以给文物建立档案,录入上交者的资料。在展出时,让上交者的名字出现在卡片上,这种荣誉比一纸荣誉证书要有意义多了。
2014年11月04日 16点1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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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人就吐点骨头渣……
2014年11月04日 16点11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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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苍蝇会找到厕所,跟着蜜蜂会找到花朵,跟着千万赚百万,跟着乞丐会要饭,活鱼逆流而上,死鱼随波逐流。有人说:“ 真的好累”!累就对了,舒服是留给死人的!苦-才是人生 ,累-才是工作, 变-才是命运 , 忍-才是历练,容-才是智慧 , 静-才是修养,舍-才是得到 ,做-才是拥有! 如果,感到此时的自己很辛苦,告诉自己:容易走的都是下坡路,坚持住,因为你正在走上坡路••••••
2014年11月04日 16点1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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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苍蝇会找到厕所,跟着蜜蜂会找到花朵,跟着千万赚百万,跟着乞丐会要饭,活鱼逆流而上,死鱼随波逐流。有人说:“ 真的好累”!累就对了,舒服是留给死人的!苦-才是人生 ,累-才是工作, 变-才是命运 , 忍-才是历练,容-才是智慧 , 静-才是修养,舍-才是得到 ,做-才是拥有! 如果,感到此时的自己很辛苦,告诉自己:容易走的都是下坡路,坚持住,因为你正在走上坡路••••••
2014年11月04日 16点11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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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万恶的资本主义邪路国家的法律!
美国在财产法上有五种不同形态的无主物:
丢失物,错放物,抛弃物,无主财宝和沉船。
对以上几种无主物的占有,美国法律一般认为,丢失或错放财物的所有权仍属于财产的原主人。
但是,除了真正的物主之外,发现丢失财物者对该财物的占有优先于其他任何人,
  下面我们来简要分析一下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中的法律关系:
  A. 真实物主和发现者的关系
  1. 丢失或错放财物的所有权仍属于财产的原主人,
  2. 抛弃物归发现者所有。
3.遗失物的发现者有权对抗除物主之外的所有个人和组织,
  B. 发现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关系
  1. 非法入侵他人领地者,发现丢失物,不可取得对丢失物的占有权,丢失物归土地的所有人占有
  2. 在私人场所发现无主物,私人场所的所有人而非发现人取得占有权
  3. 在向社会开放的领地上发现丢失物或遗忘物,发现者才取得占有权
  4. 在向社会开发的领地上发现错放物,领地所有人取得占有权
  5. 家佣在其被雇佣工作期间发现丢失物,主人取得占有权
2014年11月04日 16点11分 7
level 16
追究刑责,哈哈,吓唬谁呢,倒文物的哪个不罪上刑责的,何况真卖了也得有证据,谁看到他卖的就是这把剑了,拿把民国的铁杆卖给二舅不得了,挖的就是这玩意。
2014年11月04日 17点11分 8
level 12
[酷][酷]
2014年11月04日 17点11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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