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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青春损失费”被打伤“我该为分手埋单吗?”发布日期: 2008-3-10 0:22:39 稿件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李军 来肥打工的程某怎么也没想到,因提出分手,遭女友家人以精神损害为理由,索赔青春损失费,不给竟被打伤,住进了医院。 昨天上午,记者在解放军事105医院看到,程某头部被打伤,医生正在做清创包扎。据程某介绍,他是寿县人,在合肥打工,打工时认识了一位姓刘的同乡女孩,两人恋爱并同居,但是去年年底因性格不和,两人分手。从今年年初开始,女孩就不停打电话过来,向程某索要赔偿青春费。程某说,他就一直没答应。“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但是没料到昨天她就领着其他人到我住的地方,恶狠狠地说索要5万元。我当然不同意,他们见屋里的东西就砸,我上前拦阻,头部竟被打伤。后来在前女友的劝架下,他们才放了手。”程某说,但是为息事宁人,自己还是答应赔偿1万元。 “法律上是不是有青春损失费一说呢?”受伤的程某向记者询问。据记者咨询相关律师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
2008年03月10日 1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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