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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修订并印发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文件号冀价经费[2014]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市物业公司将一律不得向小区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至于对仍在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物业公司的惩处办法以及对违规装修业主的管理规定,市物价局将与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协商,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另外,对于物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的具体标准,市物价局也将于近日确定,本报将对此进行持续关注。
2014年10月17日 05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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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届时我市物业公司将一律不得向小区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至于对仍在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物业公司的惩处办法以及对违规装修业主的管理规定,市物价局将与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协商,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另外,对于物业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的具体标准,市物价局也将于近日确定,本报将对此进行持续关注。